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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采购机构 需厘清何为“歧视待遇”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8: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 张宏勇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前部分市县对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理解不尽相同,对供应商要求五花八门,操作上更是各行其是。
 
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的,有要求省内设有生产厂家指定授权维修站并配备专业培训讲师的等;在对产品要求上,有要求提供各种认证的,有要求所投设备必须是目前国内外主流产品、需要出具厂家授权和国家权威机关检测报告(ISO标准)的。这些各形各色的要求出现在各县的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函中,难免让商家理解起来很头疼,而各采购中心也并非是为了标新立异,最根本的原因是不知道什么是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制度强化服务。省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相关的制度规定中明确哪些是歧视条件。这样一来,各县有了较统一的尺子,能大胆做事,不怕被质疑。
 
二是学习交流促进提高。要加强对常购货物的调研,在满足需求方的前提下,不允许设置歧视性条件。同时要采取参观、考察等多种方式的交流,就工作技巧、操作方法进行交流学习。
 
三是培训总结保证规范。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对当前县级对服务要求、供应商资格、商品可能带有的歧视性条件进行讲解培训。
 
四是主动座谈增进沟通。主动收集采购人、供应商、社会舆论的意见或建议,召开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同时,发放政府采购问卷调查,加强舆论监督。   
 
(作者单位:云南省泸西县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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