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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最低价成交的误区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8: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黎克青

《政府采购法》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笔者认为,实际操作中存在过分偏重报价最低的现象。

最低价成交的不良影响

军队物资采购是要在满足采购需求前提下,把“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高性价比”的物资筹措到部队保障战备训练生活。价格作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评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质量、服务相等情况下,最低价成交极其合理,但如果质量、服务差异性较大,最低价成交仍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评审成交的常态,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一是降低了物资采购保障效益。二是会挫伤供应商的积极性。三是不利于采购市场的培育。

原因分析

一是法规理解不够准确。有的采购人员,把条款片面理解为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忽视了“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这一最低价格成交的适用条件。二是适用条件难以满足。服务、质量难以实现相等,评审时难以科学量化比较服务、质量。

措施办法

一是从制度层面上完善“质量和服务相等”的界定方法,或提供“质量和服务”与价格相关联的计算路径。在质量和服务无法相等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优惠率”这一概念,对质量和服务进行量化比较,建立“质量和服务”与价格之间的联系,创造“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在满足需求情况下,充分尊重需求单位对物资质量和服务个性化需求及对价格承受范围,优惠幅度高者成交,优惠幅度可以与市场平均价格或某权威第三方发布的价格指数相比较,也可以建立不同品牌型号之间价格梯度来比较评判,还可以对不同品牌型号建立价格折算系数。

二是完善采购效益考核指标。主要分为采购任务完成率、非单一来源采购平均节支率、人均物资采购金额3个分项。可以通过对预算价格、合同市场价、公司报价和成交价的比较,完善采购节支率的计算方式。编制准确的采购预算与市场合理价格应是一致的,应介于采购报价的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中标成交物资的合理市场价,应该高于中标成交人最终有效报价,甚至高于最初有效报价。如果预算价高于成交价格,取预算价、最初报价两者较低者作为合理市场价计算节支率,对于预算价不合理导致超预算采购的,取最初报价作为合理市场价参与计算。

三是规范物资质量验收制度。质量验收是采购链条上的关键环节,但目前普遍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验收重数量轻质量,不专业,流于形式等现象。

首先要完善集中支付程序,把验收报告作为财务审核支付资金的前提条件。其次要落实共同验收制度,相互制约,共同监督,需求单位要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实行采购、使用、报废全程管理。最后要加强对供应商的违规处罚,及时填写《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评价报告表》和《供应商履约记录表》,严肃处理供应商不良行为。(作者单位: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采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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