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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投诉引发的思考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8: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朱峰

案情 ■■■

3月,江苏省睢宁县政府采购中心依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县公安局120台电脑进行询价采购。按程序发布采购信息后,采购中心于3月17日组成询价小组履行了询价程序。3家供应商中,A公司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2的B公司质疑A公司报送的报价一览表中配置一栏写明“详细配置见附件”,附件上却没有签章,应为无效报价。要求采购中心取消A公司第一成交候选人资格。

与此同时,县财政局领导和纪检部门相关人员也收到了B公司的投诉书和手机短信,要求调查处理该询价采购。

最终,采购中心按法定程序答复了B公司的质疑。县财政局未受理投诉,而是要其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分析 ■■■

上述案例中,B公司为恶意质疑投诉。

一是质疑事实不确切。经复审,A公司在公开询价前递交了包括报价表及附件的密封报价文件。报价表按询价文件“报价表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报价表印章签署完整”要求填写。附件未盖章,但附件与报价表一同密封提交,且询价文件并未要求报价文件逐页盖章。故A公司的报价文件不应被视为无效。

二是投诉程序不符合规定。按规定,供应商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答复不满的情况下,才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本案中A公司在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的同时提起投诉,显然投诉程序不合规。

三是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不正确。《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B公司将投诉书递送给该县财政局党委、纪检等部门。

四是投诉方式不符合规定。按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而B公司用手机短信投诉,有恶意投诉之嫌。

引发的思考

第一,从源头入手,做好采购文件。一是制定采购文件模板。二是重大项目提请专家论证。三是项目需求上网公示,让潜在供应商参与监督。

第二,积极面对供应商质询,让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采购机构首先要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恶意投诉的供应商毕竟属于少数。其次要敢于面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公正地去解决问题,对于理解上的偏差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三,要加强对落选供应商的解释工作,减少投诉的发生。采购机构可在公布采购结果前与未中标供应商进行交流,对照采购文件要求逐项对比,让他知道为什么会落标,为其解开心中的疙瘩,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并友善地提醒未中标供应商在以后的投标中要注意研究采购文件。同时,供应商自身也要“补课”, 练好内功,提升投标水平。(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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