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本忌讳“缺斤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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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9:07 发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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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本忌讳“缺斤短两”
■ 本报记者 贾璐
一纸针对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成想却让集中采购机构陷入了两难境地。
2012年9月23日,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网上看到了B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于当日的某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很感兴趣,随后制作了投标文件进行投标。令人遗憾的是,B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在查询相关档案后发现,2011年9月23日省财政厅对A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1年内禁止A公司参加该省政府采购活动。可是,这“1年”起于何时终至何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并未说明。A公司是否能参加这次招标活动?对此,B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一筹莫展。
记者调查发现,实践中类似该案例中行政处罚文本要素不全的情况并不少见。
不可或缺的6要素
记者随机查阅了多个省、市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地区不同,决定书里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中,关于处罚时限的表述差异最大。有的地区明确载明了行政处罚的开始履行日期和截止时间,有的表述为“处罚起算日期为本决定书送达之日”,有的表述为“处罚起算日期为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还有的压根没有提到处罚期限。
各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体现出的差异还不止于此。记者注意到,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有的却对此只字未提。除此之外,被处罚当事人的信息详略程度、处罚依据的完备程度也不一样。
这些差异不禁引人追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是标准的、规范的?
“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的范畴,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表示。
“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惩处是非常必要的。但作为政府采购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业内某律师认为:“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至少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法》这3项法律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的要素,《行政处罚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应避免“缺斤短两”
比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具备的6项内容,不难发现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明显的“缺斤短两”问题。
例如,被处罚对象只有名称,而没有相应的地址;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究竟有什么样的证据,表述寥寥;对于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来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有进行详细描述;对于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缺乏具体叙述;对于被处罚人的行政救济途径和期限没有进行叙述;落款的行政机关未使用规范的全称等等。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素不全,例如虽然明确禁止供应商1年内参加该地政府采购活动,却不载明这1年的起止时间,那一定会引发一些问题,这不仅有可能会让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陷入被动,而且会给其他采购当事人的工作带来影响。”某业内专家给出了中肯的评价。
除了基本要素要一应俱全外,有关专家认为,在各要素的表述方式上也需要仔细推敲,避免埋下隐患。比如,对于处罚时限,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虹静认为:“从法理上说,以‘送达之日’开始处罚履行期限比从‘下达之日’开始更科学规范。当事人在收到相关文书后,会在送达回执上签上日期,以这个日期开始计算处罚期限,应当不会发生异议。”
解决问题要靠标准化
“导致行政处罚文本要素不全的原因之一,有可能是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并未全面掌握相关法律,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以外的法律的学习研究,尤其是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比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某业内人士表示。
“行政处罚文本这种法律性的文件,是非常严肃的,因此最好能将政府采购标准化的触角延伸到这个领域,制定出规范文本,以供参考。”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徐继忠表示:“制定规范文本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既能让相关部门少走弯路,也能有效保障供应商的利益。”
此外,徐继忠还认为,加强财政厅内部各处室之间的相互沟通也很重要:“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政府采购业务处室可能并不擅长,但可以借助法规税政处室的力量进行专业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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