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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信封引发的争议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8:0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采购实例•

本报记者 贾璐

案例回顾

近日,在某东部县级市的一个中央空调采购项目中,A投标人用一个小信封提交了最终优惠报价,中标之后,即遭到B投标人的质疑。B投标人的质疑集中在两点,其一是招标文件明文规定“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存在也不允许以小信封方式提交最终优惠报价;其二是此小信封是从开标现场的地上捡起来的,无法确认是否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但是,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没有给出令B投标人满意的质疑答复。此后,B投标人发起了投诉。

在本起投诉中,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主要分歧之一是小信封承诺的有效性问题。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表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供“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小信封承诺的最终优惠报价属于这一情况,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而投诉方对这一解释并不认可。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该市财政局先去查验了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开标过程中没有人将小信封放入主席台,然后他们在对开标的公证处及现场工作人员询问之下,初步判断小信封是封在报价文件中的,并不是B投标人投诉中所称的“此小信封是从开标现场的地上捡起来的,无法确认是否密封在投标文件中”。既然是密封在投标文件中的,那么,就可以基本认定用小信封提交最终优惠报价是合规的。

但是,该市财政局仍然认定此招标活动无效,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原来,该市财政局参照该采购的招标文件一览表,认为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且最终优惠报价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不一致。

案例点评

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将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称为“价格折扣”。如果投标人提交了价格折扣,采购人应当在唱标时,将价格折扣与投标报价分别唱出。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由于法律和规章不会就价格折扣的递交、形式和份数等作出很明确的规定,荆贵锁认为要对此事作出判断,需要查看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一,虽然价格折扣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都属于与报价有关的文件,但是,三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文件,作用各不相同,其效力分别为:开标一览表高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价格折扣高于开标一览表。一般情况下,3个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互不相同。

如果要认定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且最终优惠报价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不一致,这就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有三者之间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的要求。

第二,一般情况下,价格折扣只有一份正本,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32条的要求,价格折扣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如果认为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也必须正本1份,副本6份,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是否有明确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上述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可以认定其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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