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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恩明:防流标于未然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8: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现象时有发生。这直接增加了采购机构和投标供应商的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同时也反映出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制作可能不严谨、不科学。

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认为导致流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便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而流标。

二是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采购单位总爱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从而将许多潜在的供应商拒之门外。

三是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采购经过市场充分竞争后,一般价格比较低,利润空间比较小。供应商如期履约后,长时间不能收回货款,会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继续投标的积极性。

四是供应商依法投标意识不强,投标准备不充分。特别是以往由单位组织自行招标项目转而实施政府采购程序后,一切皆是规范操作,投标人不习惯依法办事。

流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每次流标案例发生后,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流标发生。

一是规范招标文件。加强与采购人沟通,不在招标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不要限制所谓的原厂商授权和原厂商质保服务等。例如,某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后,经认真审查招标文件,集采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近3年拥有同类工程项目至少2项(合同额不低于800万元)”要求,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条款相违背,属于抬高投标资格门槛行为,不利于扩大潜在投标人,后经与采购单位沟通,删除了这一限制,使得参与投标企业增多,最后某公司以合理低价中标,受到各方一致好评。

二要加大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及建立方便供应商投标制度。采购信息的发布要多渠道并及时公开,必要时可以电话、短信的形式通知供应商来参与竞争。同时全面推行供应商网上注册制度,建立供应商库,这些供应商在投标时,不用再进行资格审查,使供应商在投标时不必携带过多的原件证明,以减轻供应商投标时被废标的风险。

三是集中采购,发挥规模采购优势。为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要求采购人采购前报计划,由采购代理机构分类汇总各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对不同采购人的同类型采购项目合理地合并在一起,发挥规模优势,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四是要对采购项目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凡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先评审、后招标,预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必要时可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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