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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业绩羁绊中小企业投标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7: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胡海洋

为了采购到成熟的产品或服务,采购人往往根据供应商已有业绩合同金额大小、数量多少,衡量其工程施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企业实力。这种做法,对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具有优秀工程管理与施工经验、优质创新产品或服务但没有足够业绩的中小企业极为不利。

如某单位消防器材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预算价为5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提出的业绩评分标准为:近两年内,业绩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50万元,每有一个得1分;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每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如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业绩评分方案,招标也能成功,但是否科学、是否有利于鼓励能够提供优质施工质量、产品与服务的中小企业主动参与竞争,值得商榷。

采购人强调供应商近期的业绩要求,目的是想证实供应商一直在参与市场竞争,知悉市场行情,提供的施工队伍、产品或服务市场已被认可,有较强履约能力,能够满足采购需求。就该消防采购项目而言,要想证明供应商有履约实力,只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近2年内1—2个3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合同和合格验收证明即可,而无须把业绩分设为10分,让业绩不是十分突出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对此,采购机构要积极引导采购人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可把更多分值放在施工方案、消防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案、为确保项目成功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这样分值分布更加科学合理,采购到的施工队伍、产品与服务能够更加贴近消防采购实际需求。

众所周知,很多行业内中小企业能够提供与大企业或知名企业同等优秀的施工队伍、同等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甚至其创新点更具优势、价格更加优惠、服务更有特色,工程施工、产品或服务的整体质量更高,特别是能够根据采购人要求,作出更加灵活的调整,从而使工程施工、产品或服务与采购需求更加契合。

因此,在实际采购中,采购机构应积极引导采购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度,科学设置评分标准,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全力助推中小企业发展。(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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