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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报》188期咨询台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0:57: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期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5项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体实践中该如何认定?(广东读者) 

【问题解答】

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虹静:

目前我国各项法律中对此处的“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作出数额及行为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从供应商参加此采购活动的投标时间点算起,向前3年内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即可。在将要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当会对何为“重大违法记录”作出明确规定,届时就会有明确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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