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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投标,按几家算?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0:57:0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5家投标,2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剩下的3家所投产品系同一品牌不同型号,那么——

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投标,按几家算?

本报记者 邢晓丹

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可否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可以,按几家算?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接到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咨询电话,他们最近收到的来自供应商的投诉,问题就纠结于此。

据该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近期,该市某项目开标当天,共有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其中A、B、C 3家供应商所投的产品均是同一品牌,只是在满足招标文件需求的前提下,这3种产品的型号不同。开标之后,除上述3家之外的另2家供应商因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最后上述3家中的一家供应商中标。中标通知发布之后,有投标供应商在质疑无果之后,向监管部门投诉称,A、B、C 3家供应商所投的产品均来自同一品牌。

那么,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究竟可否同台竞争?该按几家来算?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财政部的一份复函

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专家告诉记者,该案与2003年河北省碰到的一个问题有类似之处。当年,财政部曾经就河北省财政厅反应的情况,为其下发过《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即财办库[2003]38号文(以下简称《复函》)。

财政部在复函中写到: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记者随后联系了现任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建和。曹建和告诉记者,自从2003年财政部下发《复函》之后,该省一直严格执行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要求。“这对于解决供应商围标现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曹建和说,“当然,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们秉承一个原则即通过保证授权供应商的唯一性来充分扩大竞争。”

竞争的核心内涵是什么

“竞争的核心内涵是什么?”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栗庆林这样回答:“政府采购要充分竞争,一方面是要争取财政资金实现最优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也是要通过竞争来引导企业发展生产,而不是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如何去给自己的产品申请更多的品牌、给相同或者稍有差异的产品设立更多的型号上。”

栗庆林认为,在该案例中,A、B、C 3家供应商都是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只是所投产品不是同一型号。这种情况有失竞争的公平性且容易产生围标行为,因此该项目应予以停止。栗庆林告诉记者,竞争是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关键,如何吸引更多供应商前来投标、扩大竞争,是各地各级政府采购部门一直以来都很重视的工作。在财政部给河北省的《复函》中,大家应该吃透里面对政府采购竞争性的阐释,而不应该把焦点集中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这句话上,“我个人认为,此案虽是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投标的问题,竞争范围看似稍微扩大了一点,但实际上并没有变化,因为不管型号如何,他们都属于同一生产厂商。从这点来看就有可能产生围标。”栗庆林说。

“如果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不能一起投标,供应商就生产出差异很小或者几乎没有差异的不同型号产品;如果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不能一起投标,供应商还会给自己申请创办多个品牌。”栗庆林说要多思考政府采购竞争的核心内涵,他建议,只要是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就不可以按多家供应商计算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不同利益集团间的竞争才是真正的竞争。

破解现实与理想间的差距

“政府采购必须充分竞争,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还是有差距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法律和实务专家如是说。

据该专家介绍,目前全国各地遇到关于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投标的案例不在少数,尤其在区县级。“通过授权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很多省市效果不是很好。”该专家说,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发展水平来看,各省市之间、省级与地市之间、地市与地市之间的差异较大。有些县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或是业务水平有限所致,或是职业操守方面的原因,按某一品牌特点来制作采购文件技术参数的情况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怎么扩大竞争,能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始终只有一个品牌,该品牌旗下的各种型号如何竞争,成了企业的家务事。另一方面,现在很多企业的销售网络没有完全在市县铺开,在一些偏远、经济不发达的地市,某类产品可能只有一个品牌进驻了。那么怎么扩大竞争?

虽然扩大竞争的理想与我国各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间存在着差距,但是就该案来说,该专家表示应考虑如何去规范代理商的行为,遏制围标。该专家指出,财政部的《复函》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其中提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旦写进了招标文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该专家说,目前也可以将要求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甚至要求同一利益集团下的各种产品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等要求写进招标文件。不过,该专家强调,只有逐步推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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