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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军: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是否应公告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6: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针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只明确了采购程序,而对其采购信息是否公告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执行者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理解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活动不需要在有关媒体公告采购信息。而笔者通过实践认为,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信息进行公告比不公告更符合实际,更便于实际操作。

为何要进行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38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上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2个环节比较难把握,一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怎么确定?二是如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对此,《政府采购法》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要确保这2个环节依法操作就必须有以下3个前提条件做保证:一是供应商库和供应商队伍健全稳定。二是采购机构抽取供应商的监督制度完善,抽取过程程序规范公正。三是抽取供应商的软硬件设施要完善。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如果将采购信息在媒体上予以公告,首先从形式上是公开的,所有人都能在无任何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获取采购信息。其次从程序上是公平的,凡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在无任何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活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采购机构再也没有必要为如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而大伤脑筋,更没有必要担心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信息在有关媒体公告后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更便于采购机构依法操作,使得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能够像公开招标那样规范运行。二是能有效杜绝人为操作的可能,使得想方设法钻政策空子的人无机可逞。三是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后,有助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

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是信息公告范围。应统一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第8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二是信息公告媒体。各级均应在本级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信息。

三是信息公告内容。首先是发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具体内容可参照19号令第10条规定的内容。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发布时限应为: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谈判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询价信息公告发布时限应为: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具体时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其次是发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成交结果信息公告,具体内容可参照19号令第12条规定内容。最后是发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变更信息公告,具体内容可参照19号令第13条规定的内容。

公告注意事项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具有与其他采购方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具有《政府采购法》第30条中所规定的符合竞争性谈判的特殊条件。二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符合询价要求。三是大多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采购金额相对较小的采购项目。因此,在公告采购信息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应再设置其他限制性条款,以防歧视性和倾向性等问题发生。

二是《政府采购法》第30条所规定的符合竞争性谈判条件的情形中,除第(一)项和第(三)项外,其他情形类似于邀请招标的特殊要求,在公告采购信息时应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通过资格预审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三是在公告询价采购信息时,既要注重单位需求,还要结合市场情况,对于产品和经销商都比较成熟的项目,可以按照采购单位的需求直接询价;还可以考虑指定3个以上价格、质量和服务相当的货物品牌参与询价,这样不仅体现了竞争的原则,同时也满足了采购单位的需求,而且更便于实际操作。(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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