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修法重塑政府采购新格局
系统性修法重塑政府采购新格局
■ 韩荣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部实施二十余年、覆盖万亿级市场规模的基础性法律迎来全面大修。本次修订立足市场痛点、兼顾宏观治理与一线实操,兼具顶层制度革新意义与落地执行指引价值,是适配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法治举措。
本次修法的重要意义
其一,补齐监管链条。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现行法)仅约束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实操中,小额零星采购存在监管真空,极易滋生资金浪费与廉政风险。修订草案将全部使用预算资金的采购活动纳入规制,小额采购配套简易采购程序,实现从大额项目到零星采购的全覆盖监管,打通财政支出监督闭环,守护采购资金安全。
其二,破除市场壁垒。修订草案明令禁止设置歧视性、排他性采购条件,规范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等隐性门槛。统一全国政府采购竞争规则,让大中小微企业、内外资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释放万亿级采购市场活力,从法治层面打通要素流通堵点。
其三,强化政策工具属性。修订草案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法定化,政府采购不再只是单纯花钱办事,而是成为落实创新驱动、双循环、绿色发展等宏观政策的刚性抓手。
其四,构建防腐长效机制。修订厘清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权责,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纠正过去“重程序、轻结果”的弊病。完善质疑投诉、履约验收、绩效评价、联合问责链条,压缩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的制度空间,实现采购全流程可追溯、可监督,一体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
新规落地的实操指引
其一,采购方式去“一刀切”,提升一线采购效率。现行法催生出“以公开招标为主”的市场现象和“逢采必招”僵化操作,程序繁琐、适配性差。修订草案取消公开招标优先地位,区分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用场景,要求根据项目特性灵活选择采购方式。对小额项目简化流程,大幅压缩不必要的招标周期,兼顾效率与合规,解决基层采购耗时冗长、废标频发的实操难题。
其二,重构全过程管理逻辑,从“重流程”转向“重绩效”。修订草案确立“采购需求引领全流程”机制,要求采购人前置编制标准化需求文件,配套多样化合同定价模式,强化履约验收与绩效评价。实操中,采购人不能再简单委托代理机构了事,需承担需求制定、履约管控、结果验收第一责任。评审环节明确异常低价判定标准,杜绝恶性竞争,低价劣质中标,真正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核心目标。
其三,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供应商参与体验。修订草案简化资质材料、减少重复证明,统一电子化采购交易规则。中小微企业可依托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降低参与门槛。同时明确违法惩戒标准,加大围标、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处罚力度,形成 “守法便利、失信受限” 的稳定实操预期。
其四,分层分类设置操作规则,兼顾监管弹性与刚性。针对大额项目严格全流程竞争、评审、验收监管。小额零星采购配套简易采购秩序,简化公告、评审流程,平衡监管力度与基层执行负担,避免“大小项目一套标准”造成的行政资源浪费,让监管规则更贴合一线工作实际。
此次修法是立足二十余年市场实践的制度升级。宏观层面完善现代财政治理、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国家战略、防范廉政风险。实操层面优化采购流程、厘清各方权责、提升资金绩效、降低市场主体负担。我国政府采购将告别重程序轻实效的旧模式,迈入公平、高效、绩效导向的现代化治理新阶段。
(作者单位:四川启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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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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