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创新压缩行为失范空间
用制度创新压缩行为失范空间
■ 金善明
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公共财政治理对政府采购提出全新治理要求。统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财政资金配置质效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关键课题。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坚持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为核心主线,通过系统性立法修补现有制度漏洞,搭建覆盖采购全流程的法定行为准则,用制度创新压缩行为失范空间。
立法宗旨重塑价值导向
修订草案立法宗旨的优化调整,从顶层设计层面确立以规范行政行为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治定位。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侧重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对公权力约束、行政行为规制的顶层导向体现不足,容易形成“重资金节约、轻权力约束”的治理偏差。修订草案第一条整合多重治理目标,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新时代立法追求,清晰传递出立法重在规制政府公共支出行政行为的底层逻辑。修订草案通过总则条款明确政府采购承载落实国家政策的法定职责,要求行政履职同步兼顾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等政策目标,并确立公平竞争、集中与分散采购分类管理等刚性规则,从源头限定行政自由裁量范围,把规范公权力运行贯穿政府采购立法全过程,为各类采购行为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定红线。
重构全流程法定规则体系
推动政府采购各阶段操作规范化,是此次修法全方位约束政府采购行政行为的制度创新。修订草案增设“政府采购前期准备”专章,将采购意向提前公开、重大项目需求调查、公共服务征求群众意见、预算与实施计划备案等全部设定为强制性要求,从采购启动源头约束采购人随意立项、粗放设定采购需求等失范行为。在采购交易实施环节,修订草案细化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各类采购方式的完整操作流程,明确各类采购方式最低响应期限、采购终止与重新采购的法定条件,防范人为干预评审结果的失范行为。在合同履约末端,修订草案细化履约验收法定流程,要求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要求组成验收小组。对于采购人与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杜绝“重签约、轻验收”的履职缺位问题。
增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
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以标准化数字规则规范电子化采购,补齐电子化采购监管制度短板。修订草案搭建了完整的数字化治理框架,明确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统一全国电子交易业务规范、数据接口标准,消除地方自建平台带来的行政分割问题。修订草案清晰界定电子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法定责任,严禁利用数据资源、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为特定主体输送利益。同时,修订草案要求完整、准确保存政府采购活动全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实现线上每一项操作均可追溯核查。此外,修订草案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筹建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与风险防控。
完善分层权责与多元救济机制
修订草案细化了各方主体的法定权责,优化了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此次修法持续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分层设定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电子平台运营者的梯度化法律责任,设置分级罚款、从业禁止、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大幅提升政府采购行为失范的成本。在外部监督层面,修订草案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移送协同机制,并通过行政监管、审计核查、监察追责、群众检举,形成全方位监督网络。在权利救济层面,修订草案优化供应商质疑、投诉法定时限,明确投诉处理延期规则与暂停采购程序。同时,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进行投诉的供应商,设置市场禁入处罚。换言之,修订草案在保障经营主体维权渠道畅通的同时,要求有关主体规范自身采购行为,实现“有权必有约束、用权全程监督、违法必受追责”。
总之,修订草案紧扣高质量发展阶段约束公权力的治理需求,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贯穿修法始终的主线,完成对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全方位法治化升级。各采购主体应当准确把握修法约束公权力的目标导向,摒弃以往“重流程形式、轻权力规制”的认知惯性,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规范采购行为,实现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公共利益充分保障的目标。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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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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