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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栏目: 专题版面,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6-07-16 20:36: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采购如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王丛虎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目标,是破除地方保护与市场壁垒,推动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高效流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2022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从制度规则、市场设施、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市场、市场监管五个维度,明确“五统一”战略部署,旨在通过重塑制度规则,打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堵点。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局中,政府采购市场处于生产要素配置的关键节点,连接着政府与市场两大核心主体,其运行质效直接关乎市场效率与竞争公平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由此可见,破除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市场壁垒,已成为我国“十五五”规划的重要部署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积极对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仅在立法宗旨条款中新增“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明确表述,更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条款细化落地举措。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是明确了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原则。修订草案保留了公平竞争原则,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还在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响应期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响应期不得少于三日。”这些规定旨在持续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性与规范性。

三是强化政府采购市场全过程公开透明原则。修订草案要求实行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履约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治理无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修订草案不仅完善采购争议处理机制,还在第九十四条明确:“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进行投诉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细化法律责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订草案在原有法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新增电子平台运营者的法律责任,既贴合电子化采购的实践需求,也规范了各方主体的行为。

同时也要看到,修订草案在适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仍有优化完善的空间。

一是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制度覆盖范围。目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际进入集中采购和交易平台的比例仍然较低,政府采购范围与统一采购市场建设目标之间仍存在差距。未来应进一步扩大统一采购市场覆盖范围。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规则体系与公共资源交易体系衔接。现有法律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作用以及与政府采购制度之间的关系体现不足。未来应通过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中心及相关机构的制度定位。

三是推动交易资源和基础设施共享。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形成远程异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供应商身份互认等实践成果,但相关经验尚未充分转化为法律制度,应通过立法进一步固化实践成果,为资源共享提供制度依据。

四是完善国有企业采购与统一采购市场的衔接机制。目前,大量中央企业已经建立自身采购平台,未来应进一步研究国有企业采购如何纳入统一政府采购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其制度定位。

五是推动采购需求管理与预算管理衔接。采购需求管理应进一步前移,并与预算管理、零基预算改革相结合。采购需求实际上是预算编制的重要基础,应推动需求管理成为预算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工具,实现预算决策与采购执行之间的有效衔接。

政府采购法修改应当以建设全国统一采购市场为目标,在促进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完善竞争机制、推动规则统一、加强资源共享等方面持续完善,使政府采购制度更好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体系。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副院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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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7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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