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稳定外资新政策
【专家观察】
中国出台稳定外资新政策
■ 徐奇渊
中国正在大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近日出台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支持政策。有的观察者可能会觉得,“本国产品”看起来更像是保护主义的词汇,但实际不然。这次政策的出台对于外资企业友好,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中国的营商环境。笔者对该文件的主要观察有以下几点。
一是本国产品标准变得更加透明,更具客观标准。此前,外资企业普遍抱怨,“本国产品”缺乏清晰定义、标准不明确,降低了政府采购政策的透明度。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2024年针对会员企业的调查显示,有38%的会员企业认为,“本国产品”的定义模糊。中国欧盟商会2024年的调查也显示,有20%的会员企业将“政府采购方面对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这一项列为其在华经营面临的前三大监管障碍。新的政策明确了中国境内生产的定义,即产品在中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实施前,只要产品在中国关境内进行生产,即满足“本国产品”的标准。这使得“本国产品”标准具有清晰的定义,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借鉴了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做法。新规对于本国产品的认定采取了“境内制造+本国成分要求”的方式,这主要是借鉴了美国等其他国家对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这些国家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三种方法,即原产地标准、境内制造以及“境内制造+本国成分要求”。《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参加方规定了不同比例的本国成分认定标准。比如,欧盟规定在水、运输和电信等公用事业领域本国成分不低于50%。美国规定,除钢铁产品和货架产品(以下简称COTS)外的制成品,制造该产品的国内组件成本比例为60%(至2029年该比例逐步递增至75%);对于钢铁产品,无论是否为COTS,制造该产品的国内钢铁成分比例必须高于95%。以色列规定,本国产品成本占比为35%。
三是采取了对外资企业有利的过渡期安排。新政策出台后,在过渡期,只要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在政府采购中即视同为本国产品,平等地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此后,参照美国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中国政府将分产品确定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的占比要求,相关要求出台时还会预留3—5年的过渡期。显然,这一过渡期的安排对外资企业有利。笔者调研发现,如果与新政策同时发布产品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一些外资企业的产品可能难以达到“本国产品”的标准。而现在的安排,给外资企业预留时间调整在中国境内生产布局和投资决策,使其更容易达到“本国产品”标准。
四是进一步明确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新政策明确提出,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出台违反此项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些内容遵循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也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的诚意。
五是新政策为政府采购与GPA、CPTPP等国际规则衔接预留了空间。新政策提到,“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这表明,新政策充分尊重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在未来,如果中国加入了这些国际经贸规则,则应遵守新的国际经贸规则。这一条款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拥抱世界的积极态度。
本次新政策意图使得营商环境对于外资更加友好,我们期待政策效果在实践中能得到充分实现。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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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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