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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产品标准助力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5-10-10 09:36: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专家观点】

本国产品标准助力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 姜爱华

我国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既对标了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又完善了国内政府采购政策体系。这是我国建设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之路上的一件大事,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将产生深远影响,也是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作用的关键举措。

一是有利于建设市场化营商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2019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2023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等要求。2024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询使用便利度的通知》,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提供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

此次《通知》出台,为推动政府采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提供了新的抓手,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内外资企业在同样的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可以预见,《通知》在助力吸引外资参与政府采购的同时,也会提升内资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竞争活力,有助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是有利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但我国此前对于什么是本国产品,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界定。此次《通知》出台,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了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政策体系,有利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落地落实。更为重要的是,《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进而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环境,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

三是有利于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举经济全球化大旗,积极承担国际责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全球经济普遍下行之时,适时提出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为全球经济复苏增添动力。

在政府采购领域,我国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同时,我国也积极学习其他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普遍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出台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支持政策,既不违反GPA等国际规则,也是美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例如,即使是已经加入GPA的成员方,在其GPA出价范围之外的产品,本国产品标准仍然在发挥作用。再如,在《购买美国产品法》(BAA)的基础上,美国还出台了《国防联邦采购条例增补》(DFARS),其中有多项条款针对国防及安全相关产品的采购,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核心部件和关键工序本国生产要求。

近年来,一些国家还提高了本国产品中本国组件成本的比重,加大了对本国产品的采购力度。例如,2019年以来,美国将国内产品要求中的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从原来的50%提高到60%,到2029年将提高至75%,其中用于钢铁产品的本国钢铁成分比例必须高于95%。

因此,《通知》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中的政府采购市场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带动全球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获得更多机遇、实现更好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规则,提升政府采购领域国际话语权、增进政府采购共识。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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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75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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