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法律渊源
【法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内法渊源(4)】
杨蔚林 周亚光
政府采购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法国的行政体制中,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之外,还存在有公法组织及其所属的准公法组织,而这类法人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典调整的范围,因此,调整其采购行为的单行法相继产生,主要有以下两类:
1. 行政立法
这类法令的特点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操作性问题。诸如,2006年8月26日颁布的第2006-1071号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统计的法令和2006年8月28日制定的一系列法令,涉及公告方式、社会及纳税证书、招投标的电子化、投标人有权要求提供的文件、特许经营证书、技术规范等。此外还包括2006年8月25日颁布的有关签署国家政府采购合同委托授权的部令。上述法令均公布于2006年8月29日的官方公报中,于2006年9月1日起生效。
2. 议会立法
这类法律的特点主要是针对公法合同的成立问题。诸如,1991年1月3日颁布的第91-3号关于采购合同招投标程序方面的透明性和规范性法律,具体要求某些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对外公告规则和充分竞争规则;1992年12月11日颁布的第92-1282号关于涉及水、能源、交通和电信部门采购合同的法律;第93-122号关于预防腐败和政府采购程序透明的法律;2001年12月11日第2001-1168号关于采取经济性、财政性紧急措施的法律,其中主要强调了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性质,明确规范了公共服务授权的范围,对某些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采购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制度重新予以明确;2005年2月11日颁布的第2005-102号关于加强残疾人公民权、参与权及平等权的法律,强调了招投标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社会义务,即不得禁止弱势群体参与投标以及应当优先对其考虑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的大部分规定并未纳入政府采购法典,因此可以将其视为政府采购法典之外的又一法典化。
此外,还包括规范所有政府采购机构行为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预算法、会计法、税法,以及针对公共工程总包、分包的规则 。
行政部门规章
首先是行政部门的准法规性质的文件,包括各部委的相关答复、部令、指示以及指导,其中重要的有:工业、经济、财政部于2004年10月颁布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指导性文件;2006年8月3日颁布的、公布于2006年8月4日官方公报的政府采购法典实施手册。
其次是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部门规章,其中最重要的是,2001年版《政府采购法典》第3条以及其后的相关条款对全国政府采购合同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曾经予以具体规定,2004年版《政府采购法典》又予以取消,将原先全国政府采购合同委员会的职责并入经济、财政部的条法司。由此,经济、财政部的条法司下设政府采购处,具体职责为:解释政府采购法并予以评估;对相关部委提出建议、意见、提示;向总理和经济、财政部长提交年报;为各个部委起草应答议会的质询文件;起草各类文件以及研究报告。
最后是关于设立其他类型机关的规章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根据1991年1月3日法律第L 91条第3款设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调查部际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典第5章第1节第119至124条设立的公共服务委托部际委员会;新近设立的期刊《政府采购观察》,根据政府采购法典第130条至132条的规定,其职责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公法人所签订的框架协议进行经济普查。(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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