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资格有效期与实际不符,应如何评审

资格有效期与实际不符,应如何评审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8-22 09:13: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资格有效期与实际不符,应如何评审

■ 马正红

基本案情

某预算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高校电梯设备的供货及安装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预算总额为835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应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内。另外,招标文件还明确,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此次招标共吸引11家单位参与投标。在评审会上,采购人代表发现投标人A公司递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A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最终,B公司得分位居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示期间,代理机构向A公司告知了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在质疑期限内,A公司提出质疑,称其递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虽已显示过期,但官网信息显示该许可证的有效期已延长,因此评委作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决定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针对上述质疑,原评标委员会经复核后一致认为,A公司的投标文件仍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故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

上述案例引出一个问题,投标人递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实际不符时,评标委员会应如何进行评审?

案例分析

——严格执行书面形式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首要遵循书面形式审查原则,核心是对投标文件所呈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形式层面的核验。在该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仅依据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信息作出判断——因投标文件明确显示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直接指向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要求。这种仅以投标文件本身为评审依据的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投标文件为基准”的基本评审规则,确保了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坚守“不寻求外部证据”原则。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必须严格限定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范围内,不得主动从外界渠道(如官方网站、第三方平台等)搜集对投标人有利或不利的补充信息作为评审依据。尽管A公司提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已通过官网延长,但该信息未体现在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不属于评审时可采信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若引入此类外部信息,不仅会打破“以投标文件为唯一评审载体”的原则,还可能导致评审标准模糊、评审过程失序,甚至引发对评审公正性的质疑。因此,坚守这一原则是维护评审程序合法性的关键。

——不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当投标文件中递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评标委员会不应主动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要求其补充说明,其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澄清的内容。这是因为资格审查属于投标文件的核心要件审查,若允许投标人在评审阶段通过澄清弥补资格文件的缺陷,相当于变相放宽了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违背了“投标文件须在截止时间前一次性递交且内容固定”的基本规则以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在本案例中,A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问题属于资格性瑕疵,而非可通过澄清补正的非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若要求其说明或澄清,将导致评审程序不公平,损害其他合规投标人的权益。

——评标委员会否决A公司投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从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来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资格要求,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A公司递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评标委员会据此作出否决决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和文件规定。即便其官网显示有效期已延长,但该信息未纳入投标文件,无法作为评审依据,因此评标委员会的否决行为于法有据,不存在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针对A公司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依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开展答疑工作。原评标委员会经复核后一致认为,A公司的投标文件仍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故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这一复核及答复流程,同样严格遵循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质疑处理程序的合法性与结果的公正性。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3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