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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主动弃标,采购人能拒绝与排名第二的候选人签合同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8-22 09:07: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中标供应商主动弃标,采购人能拒绝与排名第二的候选人签合同吗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问题

近日,有读者咨询: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主动弃标,无质疑投诉情况,本应由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中标,但排名第二候选人产品性能较差,采购人能拒签合同吗?

回答

对于这个问题,专家表示,采购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中标;一种是重新组织采购。

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财税高级经济师蒋守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中标供应商弃标时,采购人有两种选择,可以选择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中标,也可以不选择,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强兵分析,若采购人不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很有可能是一些条件不太满足采购人需求,如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可能价格分较高,技术分较低,一些技术指标出现负偏离,但该指标不是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条款,采购人若觉得负偏离程度不能很好地满足采购需要,不在可接受范围内,可以选择重新组织采购。因此,他也建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设定评分标准时应与采购需求对应。

采购人是否可以与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要按照排名顺序选择中标供应商,除非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陈强兵告诉记者。

由此问题还引申出一个问题,中标候选人一般可以推荐几名呢?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邬洪明表示,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但法律并未限制政府采购中标候选人仅为1名,建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1—3名,并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能力、竞争性以及与采购项目的匹配度等综合考虑推荐具体的数量。另外,建议政府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示范文本)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在赋予采购人自主选择中标(成交)候选人数量等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兼顾供应商的权利保护以及是否具有竞争性,实现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项目质量的双重目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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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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