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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石:WTO政府采购新一轮谈判谈出了什么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6: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2011年12月15日,世贸组织(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召开了部长级会议,达成了《关于<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第7款谈判成果的决定》,宣告WTO政府采购新一轮谈判结束。新一轮谈判在完善现有《政府采购协定》(GPA),扩大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机会,提高GPA参加方建立公信政府、预防腐败和便利公共资源的有效管理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各参加方也特别强调了政府采购在各国(地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采购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

新一轮谈判以1994年GPA第24条第7款为依据,历时数年,最终取得了多项积极成果,笔者试做一浅析。

通过了新的GPA文本

各方达成了《修改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994年GPA被新的GPA文本替代。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新文本”在法律效力上实质是1994年GPA的修改文本,原因有二,一是一项新的WTO协定原则上需要WTO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的通过,同时在国内法律程序上还需要立法机构(如在美国便是美国国会)的批准,而一项修改协定则不需如此“大动干戈”,仅WTO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且各国(地区)立法机构接受即可,法律成本大大降低。

新文本由22个条文和7个附件组成,语言更加精炼,条理更加清晰。此外,新文本与时俱进地对电子采购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透明度的要求,赋予采购方更多的灵活性,并明确了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与旧文本相比,新文本在以下方面做了重要更新:

1.新文本在结构方面做了大幅调整,形成了清晰明确的3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5条。该部分相当于协定文本的总则部分,对整个文本的原则、范围、定义等做了概括性规定。

第二部分:第6条至第17条。该部分是对各参加方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针对政府采购的各环节都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三部分:第18条至第22条。该部分主要涉及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争端解决以及各参加方的国内法律制度调整等内容,并对新文本制定后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做出了规划。

2.为解决旧文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加强新形势下对各参加方政府采购的科学管理,新文本做出了相应的改进。

(1)第2条第4款(d)项要求GPA参加方在附录I中将开放的货物范围列为附件4。这是新文本的一项重大变化,首次要求各参加方将货物涵盖范围单独列为一个附件,提高了政府采购货物领域的透明度。

(2)第4条第1款首次提到GPA参加方要给予其他参加方生产者非歧视性待遇。之前关于非歧视性待遇的要求仅限于产品,不涉及生产者。

(3)第4条第4款(c)项首次明确提出了反腐败的要求。这也与联合国贸发会、经合组织(OECD)等组织倡导的精神相呼应。

(4)第5条第3款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实施或维持过渡措施,但该措施必须先获得其他参加方的同意。这也是新协定所强调的其自身的一个重要发展和用来吸引更多的WTO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参加的重要条款。但对于这一条款,或许我们应辩证地分析,一方面所谓的“发展条款”确实给予了发展中成员一定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其实它也限制了发展中成员的权利,对过渡性措施的内容、实施期限、透明度义务以及延展的要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使之前的法律空白得以填补,新参加方能通过谈判获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似乎也凭添了限制。但总而言之,该条款是对发展中成员的“利好”,毕竟权利还是予以了明确。

此外,鉴于1994年GPA全体参加方均接受修改协定,但各参加方的国内审查过程序不一定能同时完成,各参加方又达成了《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政府采购协定>修改协议的决定》。该《决定》主要就各参加方由于国内审核程序时间不一所产生的新旧文本适用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一类似的规定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曾经出现过,略有法律工作者卖弄专业之嫌,事实上《决定》中描述的效力冲突情况鲜有发生,但从严谨的法律角度出发也是必须的。

GPA各参加方就新的涵盖范围达成一致

1.扩大了中央政府涵盖范围

根据新达成的涵盖范围,美国新增了10个中央实体,删除了11个,更名了1个;欧盟各成员国共增加了150多个中央政府实体,其他参加方如以色列、韩国、瑞士等也扩大了中央政府开放范围。此外,日本、以色列等参加方降低了中央政府采购门槛价。

2.扩大了地方政府涵盖范围

美国依然是37个州作为次级中央实体,但部分州对下设机构名称予以了明确,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增加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加拿大则首次将其省级地方政府列入了涵盖范围。

3.扩大了国企名单

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参加方增列了开放的国企名单。

4.扩大了服务项目涵盖范围

日本、以色列、新加坡、瑞士等参加方新增加了50多类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某些参加方甚至完全开放了电信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

其他方面

除了新文本和涵盖范围,各参加方还根据1994年GPA第24条第7款取得了其他谈判成果,体现为达成的各项《决定》。最后,各参加方达成了《关于<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第7款谈判成果的决定》,概括了新一轮谈判达成的全部协议成果,具体包括:

1.《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政府采购协定>修改协议的决定》(附件1)。

2.《政府采购协定》修订文本及各参加方附录I中的各个附件(附件2)。

3.《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新文本第19条和第22条下通知义务的决定》(附件3)。该《决定》规定了各参加方的通知义务,即各参加方必须公布与GPA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有变动,则每年年底对变动情况进行公布;但如果是实质性的变动并可能影响该参加方在GPA下的义务,则该参加方必须立即公布。此外,涉及各参加方附录I各附件所列开放实体的更名、合并、拆分等事项的变动情况应当每2年公布一次。

4.《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未来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4)。根据该《决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将增加以下工作规划:a.审议公私合作伙伴的运用、透明度、法律框架以及与涵盖的采购项目之间的关系。b.统一货物、服务名称的优劣分析。c.施行标准化通知的优劣分析。

5.《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5)。该《决定》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启动中小企业工作规划,审核各参加方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各项措施和政策,以保障透明度并避免歧视性待遇。此外,政府采购委员会还将对各参加方的中小企业进行调研,评估调研结果并促进有利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措施的实施。

6.《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统计数据收集与汇报的决定》(附件6)。根据该《决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将就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汇报制定工作规划,要求各参加方提交统计数据,随后秘书处会将这些数据进行汇总、编纂、分析,并提出改善意见。

7. 《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可持续采购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7)。根据该《决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将启动可持续采购工作规划,探讨可持续采购的目标、与国家和地方采购政策的结合方式、在“最佳经济效益”原则下的实施途径以及与参加方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实践方法。

8. 《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各参加方附件中例外与约束事项的决定》(附件8)。根据该《决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将启动关于例外和约束的工作规划,要求各参加方提交关于例外和约束的清单,以保障该领域的透明度。秘书处将对各参加方提交的例外和约束清单进行汇总并审核。

9. 《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国际采购安全标准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9)。根据该《决定》,政府采购委员会将启动国际采购安全标准工作规划,审查各参加方在保障公共采购安全方面的立法、规则、实践以及在技术说明和招投标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

上述几个《决定》中的工作规划,实质上代表着GPA今后的发展方向,其中既有各参加方意见较为一致的工作规划,如公私合作伙伴,统一货物、服务名称,施行标准化通知等,又有某一参加方出于其自身利益提出的工作规划,如美国关于中小企业的工作规划,欧盟关于可持续采购、国际采购安全标准的工作规划。而我国何时能以规则制定者的身份出现在GPA中,并提出自己的提案和规划,我们拭目以待。(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研究所)

【链接】

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政府采购协定》修改协议的决定(摘译)

政府采购委员会做出以下决定:

1.决定采纳修改协议,并对接受该协议的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参加方生效。

2.根据修改协议第3条和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本修改协议在经2/3的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参加方交存接受书30天后生效,并在某一参加方交存其接受书后30天对其生效。

3.该修改协议生效后:

(a)在一个接受方和非接受方之间,仍然只适用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及其附录I;

(b)一修改协议接受方可维持或采取,或者对某一修改协议尚未对其生效的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参加方维持或采取,与修改协议一致但与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不一致的措施;

(c)接受修改协议的一方仅须向接受修改协议的另一方提供附录I项下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

4.根据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第2款,本决定和修改协议生效后,任何有关加入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的事项应当规定:

(a)申请加入的WTO成员应当受修改协议的约束;

(b)在一个申请加入的WTO成员和一个仅接受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之间,仅适用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及参加方在附录I项下的各附件;

(c)虽然有(b)项,但是该申请加入的WTO成员可以采用或维持,或者对某一仅接受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采用或维持,任何与修改协议一致但与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不一致的措施。

(d)虽然有(b)项和(c)项,申请加入的WTO成员须向所有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参加方包括没有接受修改协议的参加方提供该成员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

关于《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第7款谈判成果的决定(摘译)

1.GPA各方已就新的《政府采购协定》文本和涵盖范围谈判达成一致。

2.新的《政府采购协定》对于扩大市场准入、改善政府管理、打击腐败、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

3.各方鼓励那些尚未加入GPA的WTO成员尽快加入GPA,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他们可以享受过渡性措施。此外,各方制定了若干未来工作规划以促进各参加方对《政府采购协定》的相互理解并加强对《政府采购协定》的管理工作。

4.根据1994年《政府采购协定》第24条第7款,各方达成了以下谈判成果:

a.《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政府采购协定>修改协议的决定》(附件1);

b.《政府采购协定》修订文本及各参加方附录I中的各个附件(修订文本见附件2);

c.《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新文本第19条和第22条下通知义务的决定》(附件3);

d.《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采纳未来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4)

e.《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5)

f.《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统计数据收集与汇报的决定》(附件6)

g.《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可持续采购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7)

h.《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各参加方附件中例外与约束事项的决定》(附件8)

i.《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国际采购安全标准工作规划的决定》(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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