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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运维单价报价为0元是否合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10-17 19:21: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运维单价报价为0元是否合理

■ 李洲 熊键 曹葆华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组织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开标,该项目共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A公司投标了该项目并成为中标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又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投诉事项为:A公司运维价格报价为0元,涉嫌不正当竞争,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评审标准将价格分值设置为两部分,总分30分,一部分是占比较高的货物类价格,占25分;一部分是分值较低的运维单价报价,占5分,两项价格分计算方式均是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招标文件还规定:“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40%以上,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履约担保承诺,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另外,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报价为0元按无效投标处理的相关内容。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了解到,代理机构通过设置运维单价作为价格评分项,初衷是供应商中标后,在运维服务方面为采购方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保障,避免供应商中标后“漫天要价”的情况出现。

财政主管部门调取评审录像并约谈有关评审专家时,关于0元报价的情况现场对A供应商进行了质询,A供应商也提供了相应的书面材料说明。有的评审专家对A供应商的说明内容予以认可,认为运维0元报价,一方面说明产品过硬,另一方面说明投标供应商能够提供免费服务;有的专家却不予认可,认为0元报价属于赠与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原则。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还是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判断,并将0元报价有关情况写入评审报告。

财政部门调查后证实,A供应商运维价格报价为0元,没有体现对价关系,属于赠与行为,与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有偿取得”供应商的服务是相悖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影响服务的质量或者供应商不能诚信履约,并且此行为还涉嫌不正当竞争,于是作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

问题引出

运维单价报价为0元是否合理?既有货物类报价,又有服务类报价,如何科学设置?

专家点评

某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认为,结合本案例,A供应商运维单价报价为0元,意味着此评审项该供应商得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得分为0分。分值虽然不多,但很可能成为影响中标的关键因素。

另一位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运维单价报价为0元是供应商的投标策略,招标文件也没要求报价为0元就要按无效投标进行处理,运维单价报价为0元意味着质保期是终身免费维保,对需求方的服务保障是很有利的,评审现场供应商对报价为0元也提供了说明,就应该按有效投标处理,正常评审,至于报价为0元中标后无法履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面对此类项目供应商低价恶意竞争的风险,业内专家万毅建议,一要确定好评审标准的具体内容,比如本项目运维单价本身的服务范围到底包含哪些内容,服务期限到底有多长时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在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出来,方便供应商理解和进行合理报价。如果项目本身不需要后期运维保障服务,可以不设置相关评分项。二要在招标文件上写清楚对0元报价如何处理,以方便供应商报价。三要关注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低价中标的风险最终都会体现在合同履约上,采购人要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对违规供应商要及时上报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联勤保障部队第五采购服务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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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8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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