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集采目录抢先看】深圳继续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
【2012集采目录抢先看】
《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日前印发----
深圳继续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报道 2012年,深圳市对10万元以上的通用货物、专用及特种设备、服务类项目等,20万元以上不属于发展和改革部门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立项的工程项目等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印发的《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包括10项通用类货物、30项专用类货物、11项服务类项目以及4项工程项目。此外,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通用货物、专用及特种设备、服务类项目以及20万元以上不属于发展和改革部门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立项的工程项目等均被纳入今年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公务住宿接待等“三公”消费也被列入其中,由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与前两年比较,今年暂不纳入集采目录的项目增加了“国家、部委和省补助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已经有规定的”一项。此外,今年的目录不再执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
关于集采目录内项目的组织实施,该市规定,集采目录中的通用类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除此之外,以预算金额为界线,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15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依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该集采目录没有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及自行采购等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9年施行)第10条规定,合同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服务,20万元(含)以上的租赁、修缮和绿化等项目,以及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延伸阅读】深圳严肃集采项目执行流程
本报讯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这是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2012年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编报和执行提出的新要求。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印发的《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规[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严格执行“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必须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执行,每年12月下旬截止使用。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此外,《通知》对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还提出应编尽编、规范及时编制的要求。《通知》要求,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名称不得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倾向性的表述。据悉,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对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的管理,该市已经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结果控制支付”的科学管理链条。(周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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