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财政部对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餐厅厨房用具采购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名称:北京彤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
投诉人名称:北京威达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
被投诉人名称: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丁各庄工业园
被投诉人名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餐厅厨房用具采购项目” (编号:ZC-AZB11087)中,中标人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白云)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本次投标时提供的投标函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违法事实,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此,投诉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1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库[2011]177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于2009年在“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购置学生安全饮水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珠江白云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据此作出该项目第2包废标的决定,但未给予珠江白云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违法记录是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处罚,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能否认违法记录的存在。珠江白云在“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购置学生安全饮水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的投标文件中附有虚假材料,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属于重大违法。珠江白云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不属于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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