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建方:政采绩效评价难在何处
近几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陆续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但综观当前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施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公共投资部门虽然提出要完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对国家重点投资项目要从立项决策、竣工验收直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但迄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使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
二是指标体系有待规范。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指标主要有: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政府采购节支率等财务指标;公共消费品价值构成、政府采购规模资金构成等技术指标和工程管理指标。评价侧重于技术、工程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不足。同时,各部门评价指标设置呈现出平面化和单一性的特点,缺乏一套建立在严密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科学、统一、完整的政府采购指标体系。
三是评价标准有待完善。现阶段,从各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施情况来看,运用的评价标准有所偏颇,具体体现在:一是重合规性评价,轻效益性评价,即重点审核项目支出行为是否符合现行财务政策和国家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往往忽视对项目效率或发展效益方面的评价,或由于评价指标设置不完整,不能进行项目的效益评价。二是重项目本身评价,轻综合性分析。
四是评价方法有待创新。在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时,评价主体往往重事后评价,轻事前预测和事中调查与分析。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某个期间,比如实际支付采购资金多少,节约额多少,达到的效果等,而在事前,对采购项目的确定是否科学、采购价格是否合理、采购风险的预测较少。另一方面,事中对市场调查不足,无法全面了解采购行情,控制不了采购风险,影响采购项目的执行效果。
五是评价结果约束有待加强。现阶段由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体系不健全,缺乏法律规范,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成绩、问题与相关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环节责任人的约束力度不够,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流于形式,影响了财政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制约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作者单位:河北省沙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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