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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蔚林:欧盟政策经验告诉我们什么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6:0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面临的任务非常繁重,主要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问题,前者主要是解决主要针对的是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具体是指政府采购机关在进行政府采购时所应当遵守的采购程序,属于制度性、法律性问题。后者则主要针对如何对外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具体是指哪些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哪些政府采购时应当遵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属于对外开放的范围问题,属于理论性、政策性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具备丰富的对外谈判经验和健全的内部制度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面临的任务之所以艰难,其关键在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同时进行,而且必须予以高度统筹、协调。简言之,对外方面的开放范围问题,主要涉及我国的制度安排,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更加注重的是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对内方面的开放程度问题,主要针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其执行机构积极探索,认真完善,更加强调的是实践和探索。

由于上述两类问题的性质不同,予以解决的路径和方法亦有所不同。首先宏观的诸如科技创新问题,从政策目标来看没有任何问题,然而将其直接制定成为法律则有所不妥,其症结在于表达过于直白,技巧不足。欧盟的做法则是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外单列了诸多欧盟宏观经济干预政策,并巧妙地将其贯穿于政府采购过程之中,例如在评标、议标、定标过程中要强调某类投标人。其一般方法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可以借用欧盟产业政策;属于民营企业的,则可参照欧盟中小企业政策。如果该企业不符合上述两个政策而又必须予以考虑,则可申明其中标属于欧盟区域政策的范围;实在就人格本身没有文章可做,则转而寻求其他因素,诸如针对企业的生产技术行为,可以称之为欧盟环保、节能政策追求的目标,而针对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典型的例如就业问题,则可称之为欧盟社会政策强调的目标。因此,无论是从“自主”方面针对特定的某一类企业,还是从“创新”方面强调某一类行为,均可从欧盟政策方面予以涵盖,真正体现欧盟政策对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引导作用。

其次,微观方面的采购价格标准问题,欧盟原先推崇的是“最低报价”,即单一的经济标准,现在则强调的是“最优报价”,即以多项指标形成的综合标准。这一评标、议标、定标标准的变化,实际上是为了落实上述各项政策目标而进行的程序操作上的准备。因此,欧盟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采购操作方法之间的互动显而易见。

总之,就其对内的本质而言,欧盟宏观经济干预政策是欧盟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就其对外的作用而言,欧盟相关政策是欧盟政府采购制度的例外,其政策的工具性是否在于排外尚无定论,但是其工具性能否排外则勿庸置疑。可见,真正做好宏观政策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不仅需要理论方面的认真研究,而且更重要的是实践方面的积极探索。

因此,要同时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则必须强调理论、实践两条腿走路,而真正能够促进这两个方面进行沟通、交流则有赖于媒体。《中国政府采购报》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流媒体,具备天然的优势,所以,笔者希望这份报纸能够发挥桥梁作用,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进行良性互动,共同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建设和完善建言献策。(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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