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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好管好政府采购专管员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3-07-17 16:29: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观点】

选好管好政府采购专管员

■ 王召伦

通常来讲,设有政府采购专管员的采购单位,其采购质效往往较高。本文试图从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的角度,谈一谈如何选好管好政府采购专管员,促进采购人实现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和高效采购的目标,确保政府采购实现优质、优价、优效的目标。

厘清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与设置政府采购专管员之间的逻辑关系

何为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作为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任务的具体落实者,对采购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这主要体现在采购过程中的各环节、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积极落实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对采购内容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明确的采购需求,组织或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并确认采购结果,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整保存采购档案,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

何为政府采购专管员?一般来讲,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一定条件择优选取,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负责统筹、联络、协调、指导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岗位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

两者有何逻辑关系?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体现在内控制度的建设以及项目采购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多个方面。这就要求采购人内部要有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程序、操作流程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相对熟悉的人员来负责组织实施。该人员不仅要将本单位多个部门以及所属下级单位串联起来,而且还要及时与财政部门、代理机构等沟通。政府采购专管员恰恰就能起到这种内通外联的纽带作用。

通过政府采购专管员,采购人能及时有效地在采购各环节、各流程中落实其主体责任。在实践中,有不少采购单位并未设置政府采购专管员,导致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出现临时抓“壮丁”的现象,或是将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完全委托代理机构一手操办。而部分代理机构时常套用采购方案进行采购,导致其采购结果无法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甚至出现质次价高的现象,引发众多矛盾纠纷。由此可见,设置政府采购专管员,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选好管好政府采购专管员

——择优选取政府采购专管员。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当从本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或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在编人员中产生,且应具备以下条件,即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沟通协调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开展工作;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熟练掌握财政预算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等;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的职责。

政府采购专管员的职责包括牵头拟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并提请单位集体审定,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等。

——管好政府采购专管员的举措。

一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要求,认真梳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同环节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事项管理台账,针对性制定防控措施。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汇报+通报+研究”工作机制,要求政府采购专管员在重点环节及时主动向单位汇报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有无需要集体研究事项,防止因政府采购专管员一手操办而引发的廉政风险问题。

二是加强廉政风险教育。积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压实风险防控责任。比如,利用微课堂、工作例会等,定期开展廉政风险意识教育,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建立廉政谈心谈话制度,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及时提醒,做到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切实提升干部职工的廉洁意识,远离廉政红线。

三是强化内外监督考评。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管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将监督考评结果纳入政府采购专管员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并加强结果运用。对考评结果满意的政府采购专管员继续留任,并在年度目标绩效或提拔重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履职不到位的,则撤销其政府采购专管员资格,另行择优选取。

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

——注意事项。

一是在设置政府采购专管员后不能弱化单位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而政府采购专管员不能代替采购人的主体地位。设置政府采购专管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使采购工作有人具体组织实施,提高采购效率。因此,在设置政府采购专管员后,不能弱化单位内控制度建设,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建立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更不能替代内控制度,而应将其作为内控制度建设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是采购活动不能被政府采购专管员个人全程操控。采购活动是一项法定的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采购人应在本单位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实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决策、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职责有机结合的管理,而不能简单粗暴地交由政府采购专管员说了算。政府采购专管员要根据单位赋予自己的职能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同时,采购单位既要给政府采购专管员“金箍棒”,让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要给其戴好“紧箍咒”,让其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单位赋予的权力。

——有关建议。

一是在省级层面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目前,四川省已实现对政府采购项目从预算下达到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闭环管理。这对采购人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加强对采购人的专业化、职业化管理。对此,已有部分县市试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但实施效果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该制度执行效力不够,很多采购单位并未严格执行或流于形式。因此,笔者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以提高其执行效力。据了解,黑龙江、山东、江苏、陕西、天津等地早已试行该制度,大幅提升了采购人依法采购、规范采购、高效采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二是提高政府采购专管员的执业水平。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专管员的执业培训和指导,提升政府采购专管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使其成为政府采购的“明白人”,充分发挥其纽带作用。比如,发放关于采购需求编制、流程组织、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等相关的知识手册;要求学习各类实务操作、政策解析等文章,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年度监督考核内容,不断提升其执业水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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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6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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