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锁”政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
“解锁”政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
——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的常见模式及相关思考
■ 王永锋
信用是市场经济中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采购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一。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督促评审专家规范自身行为,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积极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实现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的常见模式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七种情形。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财政部制订了《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随着《深改方案》的深入落实和探索实践,全国各地也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纷纷出台了关于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管理。通过构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多方互评的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评价得分高低划分不同等级,并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种模式是划分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分级管理。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分级,根据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取消资格或暂停一定期限纳入随机抽取范围。
第三种模式是确定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依法管理。财政部门调查核实评审专家失信行为,针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予以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用信息资源管理分割区域化。
目前,地方层面纷纷出台实施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办法,但是受限于信用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和信用评价指标的差异性,普遍局限在本区域开展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区域化明显。此外,各地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的主体、指标、结果运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标准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难以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发挥联合惩戒作用。在实践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本身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各方当事人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容易出现明显的区域性和局限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意义和作用。
二是失信惩戒共同治理作用微弱化。
相较于供应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评审专家队伍中起到的作用要微弱许多。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往往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供应商的诚信行为上,而对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关注较少甚至略显无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及评审专家管理模式,吸引了大量已退休的人员涌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造成评审专家队伍普遍存在老龄化现象,使得评审专家队伍缺乏职业稳定性,大大降低了评审专家队伍的自律性和约束性。此外,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当事人对评审专家失信行为的取证难度较大,联合惩戒影响弱化,导致评审专家失信成本过低,缺乏自觉抵御外界利益诱惑的主动性,容易被围猎甚至“圈养”,频频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情况。
三是信用评价政策依据呈现碎片化。
尽管国家和地方层面日益重视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信用治理,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也日趋成熟,但总体而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规章制度呈现碎片化,尚未完全向法治化转型。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缺乏上位法根据,导致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部分失信行为进行约束管理时缺乏法律依据。受限于现有的政府采购评审模式,社会各界难以公开获悉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信息,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难以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评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的若干建议
一是健全信用治理的法律体系。
依法实施信用治理是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必须坚持合法性,对评审专家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现阶段,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治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溯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而实践中暴露出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亟须从立法层面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引导有序公开政府采购评审情况。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不断强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与惩戒,让失信惩戒措施真正落实到人、关系到人、影响到人。
当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将政府采购纳入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监督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的信用状况,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此外,《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将违反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列入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即依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诸多创举有助于及时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促进联动共同治理、加强联合惩戒等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推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体系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是构建标准统一的评价体系。
统一的信用标准是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实现信用评价数据资源互联共享的前提,为积极运用信用方式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提供数据支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促进在政府采购领域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做好这些工作,离不开标准化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记录数据。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将积极发挥信用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风险识别、动态监测和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制度的完整流程提供支持和保障。
随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无论是继续作为原来采购结果的“决定人”,还是转为未来采购决策的“参考人”,各方当事人都迫切需要一套数据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体系,保障遴选出优质的评审专家。首先,要统一确定对评审专家开展信用评价的主体、指标、方式、结果运用等不同维度的评价标准。其次,要统一确定信用评价信息的数据采集、存储方式、共享机制、公开渠道、分析使用和管理模式等运行流程。再其次,要统一确定信用评价电子化平台的建设规范、系统架构、数据格式、接口协议等技术要求。最后,要统一确定信用评价信息从源头信息采集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结果运用的操作规范。
三是完善信用联动的共享机制。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有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诚信管理作用的目标。有效运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政府采购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于可共享数据要明确采集部门,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如果信用信息不能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无从谈起,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亦将缺失关键一环。因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联动要打破传统模式下的有形边界和物理空间,推进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采集、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要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政府采购制度深度融合,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公开和共享融合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促进评审专家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持续优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行为标准,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支撑基础,更是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治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必须主动将其纳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政府采购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和防范化解风险的积极作用,为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支撑和保障。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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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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