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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亟待规范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3-03-23 18:54: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探讨与争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亟待规范

■ 宋军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的产物,其建设目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精神,服务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

然而,自2015年以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差异较大,争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管理部门不统一。目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上级管理部门并没有统一模式,涉及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不统一,必然导致管理的不规范,进而是服务的不统一或不规范,也使进场操作的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对交易中心的服务问题不便投诉。

例如,有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不允许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组织评审活动。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维护评标秩序、核对评标结果等职责。

二是服务定位不准确。无论是63号文,还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都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作了明确规定,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将其职能定位向管理方面靠拢,认为自己是管理部门,试图突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规定。

例如,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开展采购活动,但有些交易中心就明文规定要报备,且报备时需提供网上登记的相同资料,有些甚至还规定了报备时间,一年只有两次或一季度只有一次报备时间,过后不补。如果报备资料没有达到要求,则不予登记。又如,有些交易中心有自己的公告发布格式或模式,必须按其要求发布。有些还规定,必须在其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发布也不行),而交易中心审核了相关采购文件,但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如,有些交易中心还制定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实行扣分制,凡违其规定的,就扣分、处罚、公布。

三是服务质量待提高。作为一个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是生存之本。但有些交易中心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例如,安排场所凭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采购代理机构不了解交易中心是否有场所可供提供,是否实行先到先得。有些地方因交易场所紧张(特别是年终时),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交易场所时要“打点”安排场所的工作人员。又如,服务项目不统一。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提供哪些服务,哪些服务免费,哪些服务收费,这些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交易中心不提供纸张,有些交易中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自己带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致使采购代理机构每次进场操作就是一次小“搬家”。

四是服务交易平台差异较大。目前,电子化采购已成趋势,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开发了电子交易系统,但由于认知水平的不同,使得各地的电子交易系统差异性很大。有些省市有多种电子交易系统,有些甚至一个市下面各区县使用的电子交易系统都不是一个软件开发商研发的,导致采购代理机构要多次反复学习,才能熟练地运用电子交易系统。而电子交易系统的不同,也给供应商投标响应带来不少麻烦,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经常因不适应电子交易系统而被判断为无效投标。这种电子交易平台的不统一、不规范,对于小型代理机构或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

因此,有必要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管理,规范其服务,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是实行归口管理。63号文已下发7年多了,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部门一直未统一。因此,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便于管理。同时,处理好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的关系,落实好监管的主体职责。

二是科学确定职责。严格落实63号文和41号文的精神,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为企业化运作的服务机构,不得纳入事业管理范畴。已经划定为事业单位的,应予以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得代行管理职能。

三是制定服务标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管部门要为其制定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模式、操作规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要加快全国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步伐,争取在全国推行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要建立竞争机制、考核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规范进场交易。在有些地方,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必须要付年费或购买密钥。这笔钱,不只是采购代理机构要付,供应商也要付。少数地方还在收进场交易服务费。而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进场,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出发点是好的,但进场交易确实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如人力成本、管理费用等。这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相悖,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交易服务,解决上述难题。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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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3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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