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贷”中不可忽视的风险
【深水区】
“政采贷”中不可忽视的风险
■ 汪泳
有订单,就能贷!这是某些省市“政采贷”的宣传内容。近几年,常见如下的报道:某省或者某市通过政府采购订单已为数百家或者数十家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实际完成融资金额达数十亿元或者数亿元。
并有政府采购供应商现身说法:“只要政府采购项目签约就可以在银行贷到款,这极大地减轻了我们的资金压力,促进了公司的发展。”“我们是第一批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公司,拿到无抵押、无担保的银行贷款支持。这些年政府采购项目对企业帮助越来越大,以前审批需要一个月,现在两三天就能审批好。”“从拿到中标通知书到放款,就3天时间,这笔贷款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帮助我们渡过了难关。”
的确,“政采贷”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还是要注意风险问题。
一个真实的案例
本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融资后无法还款引发的银企诉讼案例,且诉讼的根源是金融机构一系列风险措施失效。原告系某银行分行,被告系某订单融资企业。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某订单融资企业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98622.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85794.43元。第二,判令张某某(担保人)对融资企业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判令原告对于被告在与某医院签订的《某医院信息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信贷流程和风控手段
2019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约定:融资额度为5000000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额度循环方式为可循环使用,担保人为张某某,担保方式为保证。
同日,原告与张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等。
2019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系作为《融资额度协议》的附属融资文件签署;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950000元;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如未按期还本付息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构成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各种其他应付费用。
为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单笔)》,约定:出质人须同意,以出质人与某医院签订的《某医院信息设备采购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1360970元,为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除了主债权,还涉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质押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原告确认,截至2021年4月22日,被告某订单融资企业的3笔贷款尚欠本金分别为658622.13元、930000元、910000元,拖欠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分别为283788.4元、55090.2元、46915.83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包括案涉3笔应收账款在内的被告名下财产。法院就该3笔应收账款分别向采购人单位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某中心回复称该合同项下应付货款剩余78000元;某学校回复称合同项下应付货款已全部付清;某医院回复称合同已于2020年1月15日终止,合同项下无应付货款,另提交该医院向被告某订单融资企业出具的一份违约通知书。
原告于庭审结束后提交情况说明,确认被告在2021年4月22日之后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款项。另确认3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后均办理了相应的质押登记,但未通知相应的合同债务人。
最终结果及思考
法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融资额度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应遵照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案涉3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虽然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但相关事项仍然处于全部未履行状态,这是令人遗憾的结果。从本案例来说,上述政府订单融资恰巧对应了三种类型:金融机构和交易机构囿于场景理解和专业能力,不对合同项下的到期账款进行监管,不对合同项目履约进展情况进行监控,不对合同有效性进行跟踪,导致政府采购订单的管控形同虚设,风险等同于纯信用化贷款。
笔者认为,在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也要注意风险防控,未雨绸缪,制定好相应的防控手段。
(作者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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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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