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与物业项目设置最低工资限额很有必要
【实务探讨】
保安与物业项目设置最低工资限额很有必要
■ 庆丰
采购人在保安与物业类的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承诺员工工资不得低于一定数额的做法在实践中多有争议,笔者对此持以支持的态度。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是法定要求。因此,不单是承接保安与物业类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需要遵守,所有用人单位都需要遵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效力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法律,要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因此,采购人在保安与物业类的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承诺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违反87号令中“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而且还于法有据。相反,若供应商在竞标文件中承诺支付的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那么这个竞标文件明显是无法履行的。因为一旦按竞标文件履约,就意味着该供应商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因此,该竞标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该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承诺员工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限额是否就涉嫌违反87号令中“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呢?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87号令规定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作出的规定,而员工工资只是保安与物业类采购项目中的一项,并非其全部,因此,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承诺员工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限额同样不违反87号令中“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
此外,笔者还有四点想强调的原因。
一是尊重市场规律的需要。劳动者获得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完全是其合理诉求。保安与物业类服务又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主要在人。高价未必高质,但低价必然低质。作为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承诺员工工资不得低于一定数额,既响应了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服务质量。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公开要求供应商承诺员工工资不得低于一定数额,便于让劳动者监督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履约的社会监督。同时,供应商自然也会对劳动者的服务质量提出相应的要求。两相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也就相应提高了。
二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需要。由于保安与物业类服务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其就业群体市场竞争力不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并不均衡,相对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最近,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大龄农民工“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承诺员工工资不得低于一定数额,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劳动者在竞争力上的不足。去年对外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就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的规定。这也正好回应了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政策导向。
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的需要。虽有观点认为,供应商内部人员工资多少,完全由供应商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执法部门监督,与政府采购没有关系。这观点也对,也不对。的确,政府采购主要是为了采购人采购到合适的标的,与供应商是否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完全是两回事,路归路、桥归桥。但是,若将政府采购完全视为一项纯粹的市场交易行为就明显忽视了《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政府采购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对政府采购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对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理应予以抵制。如此方能体现政府采购的标杆引领作用,反映其价值导向。
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保安与物业类服务的就业群体由于其竞争力不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对于保安与物业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保障劳动者体面地获得其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也是政府采购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保就业就是保民生的大背景下,通过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承诺员工工资不得低于一定数额这一市场传导行为,既可以为一部分低收入者增加收入,提升其获得感,又能为实现共同富裕贡献政府采购的力量。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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