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国际采购文书关键条款
【国际动态】
一探国际采购文书关键条款
■ 陈宇
国际采购文书(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以下简称IPI)法案包括序言共四章。其中,第二章为该法案的关键条款,详细规定了对第三国的调查和协商程序、IPI调整措施,以及订约主体豁免和例外情况等。
具体来看,IPI调整措施是指,当调查证实了限制性措施或做法的存在,而与有关国家的磋商并没有导致令人满意的纠正,或当有关第三国拒绝参与磋商进程时,欧盟委员会认为为了符合欧盟的利益,应采取调整结果、排除投标或其组合的调整措施。
关于调整措施的考量因素。第一,调整措施应与第三国的限制性措施具有相称性。第二,有关货物和服务的替代供应来源具有可用性。第三,应基于欧盟运营商的利益等评估作出调整。
关于调整措施的门槛条件。调整措施仅适用于估计价值超过门槛条件的公共采购程序。其中,对于工程和特许权项目,其估计价值应等于或超过1500万欧元(扣除增值税);对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其估计价值应等于或超过500万欧元(扣除增值税)。IPI调整措施的对象仅针对估计价值较高的大型采购项目,缩小了法案的适用范围,这既保证中小企业参与的项目不大可能受到该法案的影响,又减少了招标当局的行政负担。
关于调整措施的种类。欧盟委员会要求订约当局或订约实体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对来自第三国的经营者提交的投标书进行分数调整。根据第三国和其提供货物、服务、工程或特许权的部门,分数调整设定最高为投标评估分数的50%。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如果价格是获得合同的唯一标准,分数调整设定最高为投标评估分数的100%。一项IPI调整措施的结果应在各自部分的百分比值基础上分别计算,且对结果的调整只应适用于评估来自有关第三国的经营者提交的投标书。上述措施不影响中标者签订合同所要支付的价格。第二,排除来自第三国的经营者提交的投标。欧盟委员会将根据相称性和有效性来评估选择适用哪种措施。
关于调整措施的撤销、暂停与恢复。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第三国采取了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可以消除或补救对欧盟经营者货物或服务进入该第三国公共采购或特许市场的损害,或者第三国承诺取消有关限制性措施或做法,欧盟委员会可以撤销IPI措施或暂停其适用。但如果欧盟委员会事后认为第三国所采取的纠正行动或承诺已被撤销、中止或不适当地执行,应公开其调查结果,并立即恢复IPI措施。由此可以看出,从决定到撤销、暂停与恢复,IPI调整措施充分保留了适用弹性,整个程序一直留有与第三国继续谈判达成协议的空间。
关于实施期限。一项IPI调整措施应在其生效后5年内到期,到期后可以再延长5年期限。
关于招标当局免于适用IPI法案的标准。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份成员国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行政单位的豁免名单,且这些当局满足过去3年中签署的合同总价超过欧盟有关指令规定的合同总价值的80%,豁免名单中的地方招标当局不适用该法案。
关于中标者的附加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招标当局和招标实体还应在公共采购文件中规定中标人的义务:一是不将合同总价值的50%以上分包给来自于受IPI措施限制的第三国经营者。二是对于标的物涵盖货物供应的合同,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为执行合同而提供的、来自于受IPI措施限制的第三国的货物或服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值的50%,无论这些货物或服务是由中标者直接提供还是由分包商提供。三是中标人应向招标当局或应其要求向招标实体提供与前述两点相对应的充分证据,否则中标人应按合同总价值的10%至30%向招标当局支付罚款。可以看出,这条附加义务堵住了第三国经营者通过分包方式间接取得欧盟公共采购项目的路径,从而规避IPI法案适用的可能性。
关于例外情况。招标当局和招标实体可以决定不对公共采购程序适用IPI调整措施,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只有来自受IPI措施限制的第三国经营者的投标书符合投标要求;二是出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压倒性原因(如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不能采取IPI措施。这是IPI法案为突发自然灾害或者特殊招标情况预留了例外开口,保证各成员国在特殊情形下的自主权。目前这些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有待实施细则出台进一步明确具体做法。
(作者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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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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