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提出新的公共采购审查机制
【国际动态】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提出新的公共采购审查机制
11月28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其中提出了新的公共采购审查机制,即对于在欧盟公共采购程序中接受外国补贴的投标人有事先申报的要求。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投标人在公共采购程序中接受了财务资助,则需对其财务资助情况予以申报:根据欧盟规定的公共采购项目、采购框架协议、动态采购系统下的具体采购,扣除增值税后的预估总值达到或超过2.5亿欧元;同时,参与投标的经营者(包括其无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在适用情况下的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在申报或更新申报前的3个财政年度中,累计获得外国财务资助达到或超过400万欧元。
此外,如果采购实体将公共采购分为若干标段,则出现下列情况时,投标人也应就其财务资助情况进行申报:扣除增值税后的公共采购价值预计超过2.5亿欧元;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总价值达到或超过1.25亿欧元;参与投标的经营者(包括其无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在适用情况下的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在申报或更新申报前的3个财政年度中,累计获得外国财务资助达到或超过400万欧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外国补贴与财务资助为两个概念。《外国补贴条例》条款中的外国补贴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为:一是第三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二是获取利益;三是仅限于单个或多个经营者或公司。
若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须向采购实体告知其财务资助情况。其中,申报只需提交一次,并与投标书一起提交;在由多个阶段组成的公共采购程序中,申报应提交两次,第一次与参与投标申请一起提交,第二次作为更新申报与投标书或最终投标书一起提交。前述多个阶段组成的公共采购程序是指,符合《第2014/24/EU号法令》和《第2014/25/EU号法令》规定的限制性程序、带谈判的竞争程序、不事先公布的谈判程序、竞争性对话或创新伙伴关系等。投标人的申报一经提交,将由采购实体转交给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的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和深入审查。欧盟委员会应当在不迟于收到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以将这一时限延长10个工作日。欧盟委员会应当在初步审查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启动深入审查,并及时通知相关方。如果欧盟委员会在没有通过决定的情况下结束了初步审查,并收到新的信息使其怀疑投标人所提交的申报不完整,可以按照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补充信息,再根据新信息重新进行初步审查。欧盟委员会可以在不迟于收到申报后1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束深入审查的决定。在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下,经与采购实体协商,该期限可延长一次,即20个工作日。
若欧盟委员会在深入审查后发现,投标人从外国补贴中获利,并且作出了违背有效消除欧盟内部市场扭曲的承诺,则其应当依照《外国补贴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作出附带承诺。如果投标人不作承诺,或欧盟委员会认为其承诺不适当或者不足以消除市场扭曲,则欧盟委员会应当作出禁止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采购实体应拒绝该投标。若欧盟委员会在深入审查后发现,投标人未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中受益,应当依照《外国补贴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作出决定,即无反对意见决定。
在初步审查和深入审查期间,除了合同的授予,在公开采购程序中的所有步骤均可继续进行。如果启动了深入审查,在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在规定的深入审查期限届满前,不得将合同授予被审查的投标人。如果欧盟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作出决定,则可以将合同授予任何投标人,包括提交申报的投标人。
关于公共采购程序中存在财务资助情况的处罚。首先,欧盟委员会可以按照《外国补贴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和定期款项罚则。其次,如果有关投标人在规定的申报、承诺,或其后续相关补充材料中故意或过失提供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对其处以不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1%的罚款。最后,如果有关投标人故意或过失在公共采购程序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对其处以不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10%的罚款。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外国补贴条例》提出,欧盟委员会有权根据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自行审查任何经济部门中属于《外国补贴条例》范围内的任何外国补贴。为确保有效控制,在超过一定门槛的大规模集中(兼并与收购)和公共采购程序的具体案例中,欧盟委员会有权基于投标人事先向其提交的申报,对外国补贴行为进行审查。此外,在不影响欧盟委员会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如果怀疑某投标人可能在投标前3年内受益于外国财务资助而参加公共采购程序,则可以在授标前的任何时间,要求该投标人告知《外国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涵盖的任何公共采购程序中第三国提供的外国财务资助。
据悉,《外国补贴条例》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在生效6个月后实施。
延伸阅读
关于第三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的判断。《外国补贴条例》明确,财政资助可通过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公共实体是否提供财政资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适当考虑相关实体的特征、实体所在国的法律和经济环境,包括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等因素。如果私人实体的行为可归因于第三国,也可通过该实体提供财政资助。
关于获取利益的判断。上述财政资助应使在欧盟内部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受益,使从事非经济活动的实体受益的财政资助不属于外国补贴。这种利益应根据比较基准来确定,例如,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实践、市场上可获得的融资利率、可比较的税收待遇、给定商品或服务的适当报酬。如果没有直接可比较的基准,可以根据普遍接受的评估方法调整现有的基准或建立替代基准。
关于仅限于单个或多个经营者或公司的判断。上述利益应授予单个企业或行业,或多个企业或行业。利益可以通过法律或事实来确定。
(编译/张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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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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