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借质疑“敲竹杠”“带节奏”
【案例看台】
如果任由质疑“专业户”随意质疑的现象蔓延,则可能滋生不良供应商借质疑“敲竹杠”的现象,也可能“带坏”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供应商,因此,法律应当引导供应商及时提出质疑,从而达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谨防借质疑“敲竹杠”“带节奏”
■ 张旭东
某医院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项目政府采购,采购结果公布后,收到甲公司的书面质疑函,但甲公司并未参与该项目竞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内部就该供应商是否具备质疑资格、是否应当对其质疑内容作出针对性答复产生意见分歧,但最终决定对其质疑内容予以针对性答复。甲公司收到答复后,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该财政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近段时间以来,投诉人对各地医疗器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多次提起质疑和投诉,但均未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
上述案例具备实务和理论上的价值,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甲公司是否为合格的质疑、投诉人?第二,假设甲公司不是针对采购文件而是针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投诉,该如何判断?第三,此类现象会产生哪些效应,法律应当如何进行规制?
针对第一个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甲公司是合格的质疑、投诉人。虽然,不投标只质疑、投诉,这样的供应商难免让人对其动机产生疑问,甚至会让人戴上“有色眼镜”。但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均未明确可以排除此类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资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没有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供应商,如果对中标、成交结果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可以根据94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否定其质疑资格。因为没有参与竞争,中标、成交结果不可能损害其权益。但是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只要尚在质疑期内,则依法不能拒绝。9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例中,采购人也是如此处理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甲公司不是针对采购文件而是针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投诉,则应当具体分析。对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后的采购过程,按照94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理不可质疑。而对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的采购过程,由于94号令第十一条及其他条文并无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之所以应当给予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质疑权(尽管其可能最终未参与竞争),因为此时的供应商已经显示了可能参与政府采购的初步意愿,如果因为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违法问题,可能损害供应商权益并打击其竞争意愿。供应商趋利避害,选择放弃竞争,但继续维权,法律上应当允许。同理可得,已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也应当允许。一些地方在实践中,针对这个问题,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提供了处理依据。比如,《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质疑人须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下同)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该办法通过引入利害关系的概念,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一表述予以具体化。根据上述两个条文,在浙江省域范围内,甲公司针对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应予以答复,是明确的。
对于第三个问题,针对本案例现象,承认甲公司的质疑、投诉资格,从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角度自然是有利,但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一方面,如果任由此类现象蔓延,则可能滋生不良供应商借质疑“敲竹杠”的现象。由于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程序链较长、纠错成效较好,部分中标(成交)供应商出于节约时间成本、怕生变故等各种心理,可能“花钱买平安”。如果此类不正当交易存在,将对政府采购生态形成恶劣影响。另一方面,此类现象也可能“带坏”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既然只要不超过质疑期限,就表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也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在一些项目中,只要还有可能中标(成交),供应商会倾向于选择先对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一旦竞争失败,再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投诉。这样的倾向,对采购效率和公信力会造成较大伤害。因此,法律应当引导供应商及时提出质疑,从而达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因此,针对实践中这一普遍且突出的问题,笔者建议,政府采购法修订时,应当对第五十二条进行补充和完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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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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