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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在不同阶段权利与义务的差异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10-13 22:44: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探讨与争鸣】

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在不同阶段权利与义务的差异

■ 卢纡红

现阶段,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包含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竞争性磋商小组)对其在评审阶段与质疑处理阶段权利义务的认知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对此,笔者结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基层工作经验,对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和质疑阶段权利与义务的差异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业界同仁提供有益参考。

评审阶段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的不同权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由这些规定可知,在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审查及评价投标或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等职责;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及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宣布评审纪律及公布投标人名单等。即在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负责实质性的审查工作,而采购代理机构则以程序组织和现场管理工作为主。换句话说,在此阶段评审委员会“为主”,而采购代理机构“为辅”。

质疑阶段采购代理机构与原评审委员会的不同权责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由此可知,在质疑阶段,答复主体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而非原评审委员会。那么,原评审委员会在质疑阶段扮演哪种角色?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的规定,原评审委员会在质疑阶段的角色应为配合者或协助者。与评审阶段不同,在质疑阶段,可以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为主”,而评审委员会“为辅”。

在不同阶段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的权责争议及建议

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具有核对评标结果的职责,若其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情形,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对于“核对评标结果”的内涵范围,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评审委员会亦具有独立评审权,即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干预评审,也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倾向性、引导性的意见。在实践中,一些评审专家虽然在本行业内是专家,但因为其并不熟知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所以在评审过程中会存在评审不规范甚至是评审错误的情形。例如,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分别享受的优惠政策存在理解偏差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采购代理机构并非只是程序的组织者,其也有核对评审结果的职责。另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应要求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但是不能直接修改评审结果。

因此,笔者认为,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对于评审问题的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分情况把握两者的权责界限: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按照规定要求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二是针对87号令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仍需仔细核对评审结果,出现明显的评审错误,应尽到提示义务;对于在评审过程中因专业、行业问题产生争议的事项,则应当尽可能尊重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意见;评审委员会内部意见不一致的,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评审阶段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得径直修改评审打分,也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涉评审委员会的独立评审。

鉴于质疑阶段的答复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笔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此阶段纠正评审错误:一是投标人对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二是对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的、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明显错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阶段进行纠正。三是对于存在争议的评审事项,涉及到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知识或者法定职权的,则尽可能尊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总而言之,在此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有错就纠”,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更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错误,将争议尽可能解决在一线,对于存在争议并涉及到专业或行业知识的质疑事项,则应以审慎原则尊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作者系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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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8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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