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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防范 避免让“煮熟的鸭子”飞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10-13 22:05: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事前防范 避免让“煮熟的鸭子”飞了

——对一起心肺功能评测系统采购投诉案的分析

■ 本报记者 昝妍

眼看到嘴的鸭子忽然飞了,这让中标人如何不生怨?

眼看要启动的项目忽然废标了,这让前期使出洪荒之力为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作出各种准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不叹气?

尽管多数情况下,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项目被废标,但废标情形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各方当事人不无关系,这其中也包括采购人。以下这一投诉处理案说明,有时项目被废标,就是采购人的“锅”。

基本案情

采购人Z委托代理机构J就“心肺功能评测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G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投标人K公司向J提出质疑,并对J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遂又向采购人Z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一:G公司中标产品(品目号1-1)心电血压测试仪为进口,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二:G公司以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H公司虚假应标,在明确知道Z采购国产运动心肺测试系统的情况下,故意不提供心电血压测试仪注册证,隐瞒心电血压测试仪为进口产品的事实,从而达到谋取中标目的。投诉事项三:除K公司外,参与此次项目投标的其他三家公司涉嫌串标。

处理结果及观点

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共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仅剩两家,不足三家,责令采购人废标。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32.5万元,其中心肺功能评测系统预算为100万元,心电血压测试仪作为心肺功能评测系统的组件,不足10万元。未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心电血压测试仪不在该通知规定的集采目录内。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一部分的规定,该项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规定。因此,不应因进口问题认定G公司投标产品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G公司投标产品心电血压测试仪属于依法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根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应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G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心电血压测试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应认定其中标无效。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同时,H公司为制造商,不属于本项目供应商,不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三,除投诉人K公司外,另外三家投标人报价情况为:G公司报价132.5万元,M公司报价132.35万元,Y公司报价132.4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家供应商存在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财政部门经调查了解,投标供应商M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肺功能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未提供“心电血压”相关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资格性审查应未通过,按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开标时签到的供应商只有四家,因G公司与M公司投标无效,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只剩两家,本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上级财政部门:维持原投诉处理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Z人民医院将项目废标。

行政复议机关财政部认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针对上述案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天昊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旨在确保财政性资金的高效使用,并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秩序,为此其设置了公开透明、强制竞争的缔约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在进行招投标时应当至少有三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便是为了确保竞争机制能够在供应商选择时发挥作用,以确保物有所值。在本案中,经过财政部门调查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仅为两家,因此,违背法定程序性要求,遂构成废标。

出现废标情形,无论是对采购人,还是对供应商,皆为不利的结果。为了避免此种现象发生,一方面,采购人需要严格实施前端的资质审查,尽早地排除各种违法情形,避免在竞争性程序的后端再由于合法性瑕疵而溯及既往地消灭整个采购程序;另一方面,供应商应当避免侥幸心理,政府采购具有高度规制化的采购流程,质疑、投诉机制及财政部门的投诉调查,皆旨在确保采购流程的合规性,因此,即便采购人可能疏于调查而遗漏部分合规条件,但整体制度设计仍然能够大概率发现疏漏并及时处理。

从宏观层面分析,政府采购整体效能的发挥,仍然有赖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为此,财政部门及采购人应当努力提升采购信息的可进入程度,便于市场主体充分及时了解、掌握参与采购所需满足的条件,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财政部门及采购人应力求以主动作为降低交易成本,这样才能持续吸引优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最终提升政府采购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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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8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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