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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会排斥新成立的企业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10-13 22:03: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业绩要求会排斥新成立的企业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多项目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对此,有从业者提出疑问:“新成立的企业没有相关业绩,这样的要求是否对其构成了歧视性待遇?”

回答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很多受访者提醒道:“首先要明确一点,新成立的企业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的,只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障登记即可。”

面对业绩要求时,新成立的企业该如何应对?海南一代理机构有关负责人认为,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新成立的企业肯定处于竞争劣势,这是市场竞争的体现,提出业绩要求是采购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正当选项。

“试想,对于有些大型、重要的项目,如果采购人对业绩没有要求,采购结果很可能不尽人意,采购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表示。

“而且,业绩一般作为加分因素,采购人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秦志龙表示。

按照这样的逻辑思路,新成立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是不是明显处于劣势?

对此,有受访者表示,要区分不同的项目。在新兴市场中,老企业反而不及新成立的企业,比如当下的核酸检测企业和封控城市的保供企业,新成立的企业都争得了优于老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而且,对于一些采购金额小、灵活度高、对业绩要求不多的项目,新成立的企业是具有竞争优势的。

“作为新成立的企业,还是要踊跃参与到适合自己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慢慢积累业绩和经验,不断壮大,适应市场需求。”成凯表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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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8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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