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符合性条件筛出适配供应商
【案例看台】
用符合性条件筛出适配供应商
——对一起厨房设备投诉案的分析
■ 本报记者 昝妍
这是一起与符合性条件设置有关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部分设备必须提供某市公用事业中心燃气设备备案证。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规定,将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的相同或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等内容。某供应商认为,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以此为由相继提出质疑、投诉、行政复议。
最终投诉处理结果如何?让我们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由法律法规“开口”来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
采购人N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G就“北校区新建食堂二期项目厨房设备”(以下简称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
供应商S就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和技术部分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N稍后作出质疑答复,认为部分质疑不成立,并在招标文件中将质疑成立涉及的技术参数予以修改。
供应商S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又向采购人N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中要求第一包和第五包部分设备必须具有采购项目所在地H市的公用事业中心燃气设备备案证,该要求具有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中关于第一包至第五包评审标准中提到,商务部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完成的相同或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以采购合同为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该要求属于变相将营业收入作为评审标准并歧视中小企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及观点
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同级财政部门向H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H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H市公用事业中心咨询并了解到,出于特种行业安全监管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生产或者经营企业的售后服务单位以及燃气燃烧器具都需要办理备案证(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之所以需要办理备案证,是为了在用户购买燃气燃烧器具出现安全问题后可及时追溯并整改。此外,根据《H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即可在H市销售,取得H市公用事业中心备案证后方可安装使用。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在采购文件中,第一包“大锅灶”“单炒单温灶”“双炒双温灶”“双眼矮汤灶”以及第五包“燃气蒸汽发生器配套洗碗机”均属于《H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这些设备若没有H市公用事业中心出具的燃气设备备案证则无法安装、验收,从而不能实现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将第一包和第五包部分设备必须具有H市的公用事业中心燃气设备备案证这一要求作为符合性条件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同级财政部门认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将业绩作为评审标准的禁止性规定,此外,该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并未设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只是要求相同或类似业绩,且业绩没有要求合同金额,不属于对中小企业的投标限制以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调查情况,同级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人的两项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上级财政部门:维持原投诉处理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采购人N要求采购项目中的燃气燃烧器具有相关备案证,符合《H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案中,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规定将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的相同或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未限定为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也未对业绩金额进行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外,采购文件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必须具有H市公用事业中心燃气设备备案证,设备能合法合规安装”,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H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备案要求不属于国务院取消的范围,且具有现实意义,应依法执行。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案例评析
对于上述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认为,燃气设备的使用,不仅涉及使用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与第三人的生命和财产权益高度关联。基于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国家和地方层面对于燃气设备的销售和使用,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燃气设备的采购,必须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层面立法对于燃气设备销售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必须具有H市公用事业中心燃气设备备案证”,系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要而设定,不仅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而且具有相关法律规范依据,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人关于合同业绩的要求,既未限制相关业绩的特定行业和区域,也未限制业绩的具体金额,而且未将其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打分条件,亦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理性设定技术指标、商务要求,必要时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论证,确保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既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又不侵害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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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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