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论证”之辨(上)
【实务探讨】
“两论证”之辨(上)
——关于招标文件论证和进口产品论证的思考
■ 欧雨祥
招标文件论证和进口产品论证都是政府采购项目前期需要进行论证的事项。但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又是两个不同的论证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是不同的。下面笔者就来谈谈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各自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定。
两者的相同点
两者都是政府采购前期所要进行的工作。政府采购实施前,首先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挂网公示。在挂网公示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组织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以期使招标文件更加完备,不至于在招标文件公示时和评标过程中发生被质疑的情况。
采购进口产品,在招标文件挂网公示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组织本单位外专家(其中必有1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并报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监管机构审批,批复后招标文件才能挂网公示。
两者的不同点
法定要求不同。招标文件论证不是政府采购必经的法定程序,是否进行招标文件论证完全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进口产品论证是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必须要经过的法定程序,实行审核管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专家论证后报批,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发生环节不同。招标文件论证可以发生在政府采购前期,也会发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导致评标活动中止,暂停采购活动,等待重新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只会发生在政府采购前期准备阶段,不会发生在采购过程之中。
结果管理权限不同。招标文件前期的论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论证的建议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即可,不需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招标文件论证,则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备。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结果必须要报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才能实施。
招标文件论证的具体内容
招标文件论证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政府采购前期的招标文件论证。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的论证,招标文件挂网后遭到质疑时的论证。二是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的论证。当某一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招标文件被发现有问题,评标委员会中止评审,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修订完善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于适用情形,招标文件论证有着具体的内容,笔者查阅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另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关于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内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也都有规定。
最后,关于需求论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也有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综上,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到需求论证,就是招标文件论证包括的具体内容。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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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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