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有所得 评有所值
【圆桌论坛】
履有所得 评有所值
编者按:根据财政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将试点开展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的“互评”工作,从而督促两者更好地履职。评价双方尤其是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已经为迎接这一“新任务”做好了准备?我报特邀请了几位业内代表,来谈一谈看法与建议。
主持人: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 杨文君
嘉宾: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 霍朝阳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业务处处长 尹德淳
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梅兰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周智彦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欧雨祥
评价意义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参加本期的圆桌论坛,对于即将开展的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各位怎么看?
尹德淳:个人认为,这次即将开展的履职评价工作,是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是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具体要求,是促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的具体体现,更为今后政府采购的履职规范提供了方向。
现阶段,采购人主体责任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则承担了较大的压力,同时,也在采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是否能够认真履职也影响着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这次履职评价试点工作就是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后评价”,从而形成由工作开展到评价的完整闭环,由具体的量化评价指标来促进双方的工作。
霍朝阳: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履职评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如实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综合能力,同时为代理服务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指引,确保各项工作具体实操有的放矢,未来将促使各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内部管理、业务操作与依法代理等方面不断加强力量。
对于评审专家来说,可以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减弱非客观因素对于评审结果的影响,营造更为公平的采购环境,最大限度保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周智彦:不少评审专家已经注意到了即将开展的此项“互评”工作。对于即将开展的这项工作,我认为十分必要。但是,应采用何种方式方法来进行评价,还需要多加考虑。
现实难点
主持人:正如各位嘉宾所说,履职评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规范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但任何制度的落实都需要与实践磨合。各位嘉宾认为,未来,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可能会面临哪些现实问题?
欧雨祥:《通知》提到,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关于结果的应用,更多是正向激励,缺乏制约措施,个人认为,这样实施起来较难收到实效。
葛梅兰:组织评审是采购代理机构履职的一部分,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的优劣进行评价,可能较为片面,不能全面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
周智彦:目前,《通知》规定的这种评价方式和方法,是每次评审结束后,专家通过评价系统逐项打分。久而久之,增加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量,可能会演变成为一种应付、走过场,不能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霍朝阳:打分工作主要由个人完成,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同打分者的评分尺度存在差异,如何保证履职评价的公正客观,消除“好好先生型”和“小肚鸡肠型”这两种极端个例对评价效果的影响,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另外,部分评审专家对于评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并不清楚,这种情况可能会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带来一定影响。
尹德淳:我觉得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因为工作繁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没有时间和意愿做到应评尽评;第二,可能出现双方协商评价的可能;第三,因双方产生某些意见分歧而导致恶意评价等。
不过,即便出现诸如此类的现实性问题,履职评价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相信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评价主体对政策理解的深入,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无论是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还是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都会越来越合理。
评价指标
主持人:我们看到,本次《通知》后面附有评价指标,各位嘉宾对此次“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怎么看?有何优化建议?
尹德淳:我认为指标设置还是比较合理的,评价指标的设置均是以问题为导向,从现实问题中提炼而成。从采购代理机构履职的评价指标和分数设置来看,一共有16项评价指标,并分为9分与5分两档,其中9分的指标共有5项,更加侧重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能力、维护评审客观公正的评价。上述指标的设置、分值赋予的权重,可以体现监管部门的侧重方向。
关于指标设置的补充建议,实践情况总是复杂多变的,对于评审现场的有些情况,可能需要借助文字描述并结合录音录像才能得出真实客观的结论。因此,建议必要时,可以添加适当的文字描述到评价指标表中,并考虑增加救济手段处理可能遇到的争议。
霍朝阳:指标设置合理,基本涵盖了开评标组织的各方面工作。但还希望相关部门对每一项打分的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提供评价依据,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客观。
评价指标中的部分指标为基本项,如不履行将涉及违法违规,对于这部分指标所占权重还需根据结果的实际应用进行调整。
葛梅兰:建议增加一项评价内容,考察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违反规定组织重新评审。
周智彦:我提一些具体的建议。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项评价指标,专家通过一次评审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给出的分数缺乏真实性,这就会造成评审专家要么敷衍了事,给5分,要么胡乱给分(当某专家对该代理机构有意见时)的情况。
第二、四、五、六、七、十三项评价指标提到的内容是能够开展评审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条件,个人认为给予的评价分值较高,给予2分即可。从个人参加评审活动看,几乎每一家采购代理机构都能够做到。
目前,遇到最大问题是第八、十一、十六项评价指标提到的内容,即“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任何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意见,未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及“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尤其是专家劳务报酬由谁支付的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多,也比较敏感,建议提高这三项评价指标的分值。
准备工作
主持人:从11月1日起,履职评价工作就要正式开始实施了,各位嘉宾是否做好了准备?对未来实施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还有哪些建议?
欧雨祥: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违规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已有惩处规定。我认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事。要以加强监督检查为主,配合履职评价,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约束,比如,重点考察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备的保留,不具备的出局。
尹德淳:评价指标里规定的事项仅仅是合规要求,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这是基础的规定性动作。我认为,未来的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可以面向多个主体,按照不同层级来进行评价,当然,想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具体来讲,采购人及其评价层级可分为:基本层,需为常规招标代理业务服务;升级层,应提供立足采购人采购链、供应链的专业化服务;高阶层,可为采购人提供订制化的优质服务。供应商及其评价层级可分为:基本层,需为供应商提供公平、公开、公正平台;升级层,应从营商环境等因素考虑为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高阶层,可为供应商与投资主体共同分析行业趋势与变化以适应未来市场的需要。评审专家及其评价层级可分为:基本层,需完成基础评审程序;升级层,应共同分析项目中招标、投标策略,为后续项目提供基础经验;高阶层,可共同成为整体项目全过程咨询中的决策智囊顾问。
总之,履职评价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更高质量地发展,这才是业界应共同努力奋斗的目标。
周智彦:采用《通知》规定的这种评价方式,应尽量避免“感情”评价,同时要公开透明。建议每次评价详细情况,包括评价人、得分等反馈给采购代理机构,给采购代理机构解释、确认、改正的机会与空间。同样,对评审专家的评价亦应如此。
另外,个人感觉,目前,很多采购代理机构都有一个“通病“,就是采购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有所欠缺,建议不定期随机抽取若干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可以隐去其机构名称,交由随机组建的评审专家评价,得出分数,评出优劣。
霍朝阳: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人,不论是采购代理机构还是评审专家的履职行为,都是服务于采购工作,对于评审组织和结果,采购人的满意度是极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希望未来可以将采购人纳入评价体系,增加参考价值。
对于即将开展的履职评价工作,我们非常有信心。我公司长期致力于完善内控管理体系,通过制定《招标业务流程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监督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对业务执行流程的各阶段进行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据可依。
在完善内部管理的同时,我公司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形成了“干学考”三位一体的职业能力提升体系。
主持人:非常感谢各位嘉宾对即将开展的履职评价工作提出的真诚建议,也希望本次论坛能为下一步工作的准备实施提供一定参考。
小编有话说
这次即将开展的履职评价工作,也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受限于版面和时间,本次圆桌论坛没有邀请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未来,我报将及时跟进履职评价工作,并专门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了解情况,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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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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