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服贸会:怎样让方案“服”出精彩
【实务探讨】
2022服贸会:怎样让方案“服”出精彩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前不久,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京落下帷幕。在本届服贸会上,记者发现,很多来自北京的展台以及服贸会的综合保障服务都出自政府采购之手。
比如,“服贸会中医药专题活动”通过竞争性磋商选定供应商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人员等服务;“服贸会北京新视听展”采购项目希望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一家供应商为其贯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贯通内容生产和科技创新,搭建8K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智慧广电建设成就、数字经济视听消费等主要视听领域特色专题展区,展示视听领域内容创作生产、科技创新服务、装备制造研发、服务能力承载和应用场景体验,全景呈现北京视听领域全产业链发展成果;“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综合保障项目”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包招标了几家供应商,全力保障服贸会的顺利举行……
和服贸会的名字一样,这些政府采购项目都属于服务类采购。打开这些项目的采购文件,记者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将方案列为了评审因素,而且,分值比重不低。
在“服贸会北京新视听展”采购项目中,服务方案占了60分。其中,项目分析占7分,即充分理解用户采购内容,结合行业经验,分析本项目重点难点,提出应对措施及合理化建议;设计与搭建方案占10分,即设计创意突出本项目主题特色,展区布局及区域划分科学、合理、美观,设计水平高,能提供有效的设计效果图纸,完全满足本项目的设计与搭建要求,本项可得满分;拓展服务方案占7分,即依据本项目服务需求,提供招展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具有国际性和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企业参展洽谈,提供较为充实且具有创新性的展品或服务等。另外,活动组织方案、宣传推广方案、服务保障方案、活动总结方案和保密方案分别占8分、7分、7分、7分、7分。
在“服贸会中医药专题活动”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整体服务方案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评分占比高达70分,其又具体包括设计方案、搭建及管理方案、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提供的宣传及直播方案等。
在“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综合保障项目(包一)”中,方案评审因素占10分,具体包括车辆配备方案和司机配备方案。
对于这些方案,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评审专家按照方案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实用性、可靠性等进行打分。
“圈内人”都知道,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同于货物类项目,缺乏技术规格等标准性的参数,很难制定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这也是很多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痛点。
那么,方案究竟能不能成为评审标准中的重要标尺,帮助采购人挑选到满意、合格的供应商呢?
对此,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综合法务部经理韩骏认为,服务方案一般来源于采购需求,从各服务方案中能够看出供应商对需求的理解,以及为满足需求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在方案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要将服务方案与需求相对应,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到细化、量化。
其实,不仅仅是在上述采购项目中,很多服务类采购项目都热衷于将服务方案列为评审因素。不过,也有部分观点对此不予支持。
江西某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方案好比“纸上谈兵”,项目实施方案体现了采购人的需求,如,需要怎样的应急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如何实施、如何安装,需要哪些服务,如果采购人没有完整、清晰、准确、具体的采购需求,投标人只能凭自己的想法来写方案,这样的方案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另外,方案很难量化,评审专家也就很难作出准确的评审。
的确,评审标准应当细化、量化是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无关的因素不得设定为评审因素;可以量化的指标才能设定为评审因素,不能量化的因素不宜设定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应超出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设定评审因素。
“由于方案内容表达的是投标人的主观想法和措施,很难达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设定评审因素需量化的要求。”法务专家沈律师表示。
据了解,在实践中,为了使服务方案可以量化,有些采购人在设定评分分值时,使用了“方案完整详实得5分,方案较完整详实得3分,方案不够具体得1分”这样的表述,结果导致很多投标方案出现了类似甚至雷同的情况,对于某些方案评审标准,很多投标人都能得满分,这样的评审因素失去了“裁判员”的功能,实践意义大打折扣。
尽管业内对方案作为评审因素褒贬不一,但目前方案仍是解决服务类项目采购的重要评判手段。
未来,该怎样提升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满意度,让方案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此,韩骏表示,还是要综合运用各种评审因素。对于服务类项目,由于没有现成的成品,所以重点考察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价格因素。
一般来讲,在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履约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规模。但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避免对供应商具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因此,公司规模类指标是不能放入评审因素的。
公司资质。在设置资质时,一般需要注意四点内容:一是不能设置国务院行政目录中已经取消的项目;二是与履行合同实际相关;三是该资质的申请条件不能涉及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变相对供应商实行歧视性和倾向性的差别待遇;四是满足竞争性要求。
公司业绩。设置业绩时,一般不能要求合同金额等“内嵌”规模条件的因素。
服务方案。就目前情况来讲,方案仍是服务类采购项目主要的评判因素,这就要求采购人要设置完整、清晰、明确的采购需求。在具体设置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尽量做到细化、量化。
保障团队。服务类项目提供的是无形的产品,人员团队的素质、能力、配置结构、数量等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在具体设置时,可根据采购需求,对服务本项目的人员团队提出要求,但需注意的是,不能以供应商的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聊聊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对采购档案资料的内容作出了要求,其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估算价值、采购文件、竞标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也要包括评审标准。从《征求意见稿》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评审标准的重要性。根据修法要求,希望未来业界能够探讨出更好的评判服务项目优劣的评审标准。如果读者朋友对此有好的建议,欢迎您撰写成文投至本报。
(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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