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体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功能
【来自实践】
如何体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功能
■ 王召伦
在现行政府采购政策实务操作背景下,如何体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这一政策功能,一度成为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笔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阅了近3年有关“支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采购人在落实这一政策过程中往往遭到质疑投诉。
这些质疑投诉,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支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而遭到质疑投诉,且投诉成立。这表明在政府采购中应当对此加以落实体现。另一类是在采购文件中通过设置类似“投标人属于少数民族地区或不发达地区的,得1分”这样的评审因素加以体现,同样遭到质疑投诉,且投诉成立。财政部门处理理由的核心意思是,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相应的具体执行政策,设置“投标人属于少数民族地区或不发达地区的,得1分”评审因素是没有依据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那么,该如何是好呢?笔者认为,在现行政策实务操作背景下,采购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通过……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目标”之规定,借鉴四川省成都市等地有关做法,将“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这一政策功能体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上。即在同等条件下(如供应商评审后总得分与投标报价都相同的情况下),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这样既具有体现这一政策功能的法律依据,又具有可操作性,既落实了政策也避免了质疑投诉。
仅仅通过抠法律法规字眼而避免供应商质疑投诉,这还远远不够,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不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借政府采购法修订之机顺势完善相关政策。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统筹考虑制定完善“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有关政策,真正做到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实现“供采双赢”的局面。
二是尽快明确政策制定的启动程序。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包括国家民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国家民委作为我国推行民族政策和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部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等相关信息掌握更全面、调研更深入,可由国务院明确授予国家民委启动政策制定程序的权力,以推动这一政策功能尽快落实。
三是尽快明确扶持对象及标准。在现行政策背景下,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概念模糊和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如:哪些地区属于不发达地区,其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具体要扶持什么对象来促进发展,是少数民族企业还是产品,还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产业,抑或是兼而有之?若我们扶持少数民族企业,那么应当如何定义少数民族企业?关于这些标准,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标准。如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较好,正是因为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标准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增强了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建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工信部等部门共同商定,在制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对象及标准时,可以以地方政府的认定经验为基础,参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内容来制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什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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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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