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工程“沾边”的货物采购遭遇法律适用难题
【实务探讨】
和工程“沾边”的货物采购遭遇法律适用难题
■ 牛亚杰
笔者在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时,遇到一个案例,涉及工程货物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予以探讨。
一个行政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招标方式新建老年公寓后,就电梯和呼叫系统采购向财政部门提交了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资料。该单位提交的资料显示,电梯采购和呼叫系统采购类别均为工程,电梯预算为260万元,呼叫系统预算为160万元。通过进一步与采购单位备案人员了解,该老年公寓现已初步建成,原进行施工招标时未包括电梯和呼叫系统。
笔者在受理备案时,对于电梯和呼叫系统均按工程类别进行备案提出了质疑。由于老年公寓已经初步建成,现对电梯和呼叫系统进行单独采购,虽然需要安装,但电梯和呼叫系统硬件的采购是项目的核心,资金比例很大,其安装属于货物采购的附加服务,因此,两项采购均按货物类型进行备案比较合适。
后又与采购人进一步探讨两宗货物采购适用的采购方式,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在本案例中,老年公寓属于新建项目,电梯属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且电梯采购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应当采用招标的采购方式。老年公寓的呼叫系统,主要为便于老人沟通管理,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的设备,且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可以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在本案例中,电梯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呼叫系统通过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作者单位:陕西省岐山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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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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