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下违规变通“急刹车”
【来自实践】
踩下违规变通“急刹车”
■ 王勇
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一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在最后的报价环节,有4家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将报价单用信封密封后递交,有1家供应商直接将书面报价单对折后递交,且最后被确定为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在定标期间,有供应商书面向代理机构提交了情况说明,主要反映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递交最终报价单,要求将其认定为无效投标,取消其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资格。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经过回忆并查看录像后发现反映的问题属实。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只要组织重新评审即可。但该采购代理机构最初的处理意见并非如此,而是计划与采购人及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沟通,确定仍由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货物或服务。待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该供应商写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履约,放弃成交资格”的书面声明,再顺延确定由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好在该变通计划实施前,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法规政策咨询,并在监管部门的一再督促下踩下了“急刹车”。
再明白不过的事实,再清楚不过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想的却是有章不遵、有规不循,的确让人匪夷所思。据了解,之所以如此操作,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联系专家重新评审劳神费力。二是对重新评审的启动条件、操作程序、实施步骤不熟悉,不如变通操作来得方便。三是担心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职尽责的问题暴露,影响单位声誉及考核等次。
违规变通看似与重新评审的结果一致,但实施程序却大相径庭。自以为是、自作聪明的违规变通一旦操作成功,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可能会引发质疑、投诉进而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更严重的是,必然损害政府采购法规的严肃性,给政府采购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冲击。因此,绝不可因结果未改变就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要有效遏制违规变通,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是要做到“知之”。即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在内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通过组织学习、参加培训等途径,学懂弄通、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操作实务等基础知识,做到应学尽学、应会尽会,不能当“门外汉”。二是要做到“知止”。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要守底线、知敬畏,在实施采购活动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用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操作,不做违法事。三是要做到“制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担当作为,持续发力严监管,对随意违规变通的当事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着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保驾护航,营造良好条件。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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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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