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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在竞争性磋商中“踩雷”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05-20 14:42: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小心在竞争性磋商中“踩雷”

■ 翟海霖

近年来,竞争性磋商在采购人中的“呼声”很高,广受采购人青睐,然而,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也不时暴露出其潜在的问题。

磋商方式的滥用

法律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规定得非常明确,可偏偏有些采购人就是对竞争性磋商“情有独钟”。很多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为预算金额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购人在不考虑适用磋商条件是否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仅以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为由而不选择公开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就像跑在了“快车道”。

为什么?

竞争性磋商最大的优势是减少了时间成本,另外,竞争性磋商的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而非最低评标价法,这足以让很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感觉“赚到了”,因为既不费太多时间又能够让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采购方式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要充分展现竞争性磋商的自身优势,一味追求竞争性磋商带来的“好处”而规避使用公开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最终因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受到相应惩罚,就显得得不偿失了。

该不该“唱”给你听

实践中,很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竞争性磋商开标环节时,纷纷效仿公开招标的模式,对供应商的价格、服务承诺等信息公开唱标,但根据相关规定,竞争性磋商需要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意味着竞争性磋商的开标要求和公开招标的开标要求是完全不一样的。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时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规,这是从业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最终因未按规定进行开标而被质疑、投诉导致项目重新评审,就得不偿失了。

究竟“磋不磋”

很多评审专家在项目磋商时,看过投标文件后便认为没有和供应商进行磋商的必要。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真没必要进行磋商,那只能说该项目不适合这种采购方式。

有的评审专家直接把价格作为磋商的内容,便不再进行磋商,直接让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这在竞争性磋商的过程中屡见不鲜。但事实上,竞争性磋商的特色就在于“磋”,评审专家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与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里的技术、服务要求,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使项目的实施方案、规格等细节更明晰、更合理,而不是走过场、走形式。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管理办法》)的规定,磋商没有成功前,供应商不可以进行下一轮报价。评审专家如果在磋商环节敷衍了事,后期供应商如因为没有进行磋商而提出质疑、投诉,最终会因为未按程序组织评审工作而功亏一篑。

报价中的“小秘密”

在传统的竞争性磋商现场,供应商都需要到达现场,等待和专家集中一对一进行磋商。但受疫情影响,很多地方开始升级改造政府采购系统,报价模式由线下转为线上,供应商不用来现场,线上报价即可,这里我们探讨的报价问题不包括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项目。可是线上报价的可控性差,负责报价的供应商不确定能否实时在线,据了解,有些地方在等待报价时,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价格,评审专家就会沿用第一轮的报价。笔者认为,第一轮的报价不可以作为最后报价,《磋商管理办法》之所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后报价,是因为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招标文件里的技术、服务要求,合同条款等的改变,供应商的报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当然,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可以高于第一轮报价且不超预算,也可以低于或等于第一轮报价。然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价格的供应商,因无法兑现报价约定,也就无法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理应被拒。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小编有话说

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关于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实践中总有人“不知所措”。尽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和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实际情况纷繁复杂,有些项目并不像法律规定得那样明确,甚至处于多种采购方式的模糊交叉地带。这就要求采购人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要盲目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其实,采购方式没有好坏,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实践中有哪些问题有待破解,欢迎读者朋友献言献策并撰稿投至本报。 (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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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4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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