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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采购中如何使用历史采购结果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04-25 20:34: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军队采购】

应急采购中如何使用历史采购结果

■ 刘宁波 赖登凌 王钰倩

《关于改革期间加快推进采购工作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应急采购项目可使用在编采购机构2年内最近一次的采购结果直接签订合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应急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当出现多个可以使用的历史采购结果时,应当根据中标(成交)时间、交付周期、货源位置、库存产能、质量标准、合同单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对。

使用历史采购结果是军队应急采购体系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既提高了应急采购效率,又提升了应急采购质效。但从近两年实践来看,历史采购结果的应用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风险隐患

第一,因交货地域和时限不同造成成本、运输、售后等费用差异较大,易引发纠纷。涉及大宗物资跨地域运输交付的军队采购项目,运输费用占整个项目预算金额比重较大。若采购项目的交货地点不同,直接使用历史采购结果签订合同明显不合理。涉及季节性物资的采购项目,不同时间节点采购价格也存在差异。以新疆乌鲁木齐某煤炭采购项目为例,3、4月份组织实施采购时的均价在360元/吨左右,7、8月份均价在600元/吨以上。若按照7、8月份的采购结果直接签订合同,显然不符合经济性原则。再者,对于涉及技术复杂类的物资采购,东南地区采购价格普遍低于西北地区,如果随意选定西北地区采购结果通常也不符合经济性原则。

若使用历史采购结果不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要么会导致军队军费流失,要么造成价格太低供应商不愿意响应采购需求的情况发生。

第二,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同在编采购机构选择历史采购结果差异较大。在编采购机构地域跨度大、所属采购管理部门不同,采购结果存在不小差异,在编采购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整掌握全部在编采购机构同类采购结果并进行综合比对研究。

第三,《措施》只明确“在编采购机构2年内最近一次采购结果”,《规定》拓展为“本单位和专职采购机构2年内的历史采购结果”,两者均没有剔除应急采购结果。但从采购实践看,应急采购本身就是特事特办,大多受限于交货时限、特殊要求等竞争不充分、价格不托底等因素,再重复使用存在风险叠加等问题隐患。

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统一平台。建议依托现有军队采购网购业务平台,开发运行使用历史采购结果专用模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功能:一是在编采购机构历史采购结果登记录入,相关信息、要素、数据、联系方式等系统强制复核,确保准确完整;二是在用采购结果时更新、重复采购结果自动覆盖、问题采购结果自动剔除,确保最新可用;三是采购单位精准筛选、自动比对、主动推送,确保透明精准;四是采购管理部门、审计中心、纪委监委等联合监管,重点查纠推送结果后随意弃用、不严格按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随意变更等问题。

第二,完善奖惩机制。在编采购机构组织集中采购项目时,可以适当在评分细则中给予提供使用历史采购结果承诺的加分,激励供应商积极响应,并自主完善配套响应措施和应急准备;针对纳入使用历史采购结果但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响应的从严从重处罚,给予1至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完善供应商评价机制,对积极响应、按时履约的优质供应商定期通报表彰,并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提前被选择次序,提高被选择频次。

第三,创新审价前置。针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军队审价有关规定,在历史采购结果录入统一平台后1个月内组织审价,并按审价结论更新修正采购结果;针对运输、售后等费用占比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管理部门指导相关在编采购机构,依托社会审价力量,组织测算、剥离、审定相关费用标准,区分含运输售后价格、不含运输售后价格等登记录入实用性更强的采购结果。

第四,科学设定规则。当出现多个可以使用的历史采购结果时,区分不同时机情形,科学设定选用规则。任务需求时限特别紧急时优先比对交付周期,数量特别巨大时优先比对库存产能,环境特别恶劣时优先比对质量标准,发运特别困难时优先比对货源位置,交付周期、库存产能、质量标准、货源位置等基本一致时重点比对合同单价。总的原则就是“坚持任务牵引、确保采购到位”和“坚持规则明确、确保操作便捷”,实现一线业务人员好用、敢用、愿用。

第五,控制共用规模。一方面,应急采购项目经费测算不应超过拟使用历史采购结果合同标的,才可直接使用;另一方面,一个历史采购结果多次累计使用规模应控制在原采购结果规模的5倍以内,并通过统一平台实时监控,达到最大限额后即时锁定不再允许使用,主要防范部分采购项目本身标的不大又被无限追加可能引发的竞争不足和廉政风险。

(作者单位:新疆军区保障部采购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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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42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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