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五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五十)
13.6 修订、延期及续约
合同修订是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变化的处理。合同修订通常为对未预料的情形进行补充说明,不涉及成本或需求争议等方面的变更。合同变更管理既包括避免不必要的变更,又包括将必要的变更重新纳入合同。
关于合同变更由采购官员负责,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是协商合理变更合同时,提前考虑成本、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从而确保合同既能得到修订,又能满足修订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满足合同双方的预期。二是确保合同变更条件在成本、时间和质量方面均是合理的、无可非议的。三是合同修订如果是有关延长合同期限的,那么,必须在原始合同到期日之前就此类修订提出请求并进行审查、批准和签署。就工程合同而言,没有必要或不适合延长合同期限。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管理需要在合同条款和合同机制内处理。
13.6.1 合同修订
对于货物和服务,合同修订均源自客户或最终用户对合同的微小变更或补充请求,对合同进行调整的需要。
延长现有合同的期限也被视为合同修订。合同签订双方一旦签署了合同,只有在合同条款要求修改时,或者在同一供应商(承包商)提供额外的货物、服务和(或)工程以推进原始合同的执行时,才允许修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前提是需要获得相关PA的书面批准并根据需要接受相关合同和财产委员会的审查。
对于任何修订,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理由。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修改不适用于已交付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修订合同时应考虑以下七项内容。
第一,涉及财务问题的修订必须得到申请人和相关PA的批准,并可能需要通过财产委员会的审查。对财务有影响的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写入正式合同或通过采购订单进行变更。
第二,审核和授予要求。合同修订应向财产委员会和(或)PA提交修订请求以供审查和(或)授予,除非修订是在应急情况下完成的。对于应向财产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材料,申请人应使用财产委员会总部系统进行提交。直接向PA提交请求时,应使用合同修订请求模板。
第三,根据第10.1.1条的规定,在批准的应急费金额范围内对货物和服务合同进行的修订可以不经财产委员会审查即可进行处理,前提是该修订在批准的应急费金额范围范围内,并且只有在原授标批准的项目数量发生变化但单价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当遇到货物价格包括运费情况时,货物单价可能发生变化。因为运费成本与订购项目的数量有关。应急费范围内的此类修订可由内部人员批准。
第四,工程合同的修订包括在应急费下进行的修订。修订应根据第13.6.2条进行处理。
第五,合同修订必须在修订提议生效日期之前进行,并且在合同到期日期之前完成(工程合同除外,因为此类合同没有固定的结束日期)。如果合同已经到期,采购官员必须向法律顾问寻求援助。
第六,若修订合同会提高采购价格,那么,采购官员必须对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相较原始合同,修订合同中的单价无论是否相同采购官员都需要对价格部分进行合理分析。因为在修订合同时,原始费率会发生变化,既可能降低又可能增加。采购官员要保证费率的变化在合理范围内。如果采购方在修订合同中追加的货物(服务)数量超过原始数量,可能会有批量折扣,而且原始合同可能签署于很久以前。因此,采购官员必须能清楚地解释和证明修订合同中货物(服务)与原始货物(服务)之间单价的偏差。如合同双方需要对单价进行协商,那么,必须有至少两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参与协商,并且必须将一份由双方代表签署的书面报告作为文件说明。
第七,修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标准合同修订模板应用于服务或工程合同的修订。根据采购订单购买货物时,必须向供应商发出修订后的采购订单。
13.6.2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应包括有效地变更管理,即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
所有工程都包括未知的和不可预见的因素。因此,变更应被视为工程类项目合同管理的常规内容。
工程的大部分变更都根据业主对承包商的指示进行,通常为对合同中已商定的条款进行变更。例如,工程合同没有固定的结束日期。工程最终完工时,合同即终止。但合同会约定工程完工的目标日期。当承包商在目标日期之前没有完成工程时,根据合同约定,若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代表可选择进行合同变更,同意延长(目标)完工日期,若承包商无权或未要求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向承包商申请延误赔偿金。
工程类合同的变更主要取决于业主代表指示更多或更少的变更事项。变更事项包括: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项目数量的变化(此类变更不一定会构成合同变更);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其他特征的变化;工程中任何部分的位置或尺寸的变化;工程中任何部分的遗漏补充;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程、装置、材料或服务(相关的完工测试、钻孔、其他测试以及勘探工作);工程实施顺序或时间的变化(包括提前或推迟完工时间)。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变更进行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变更基于合同中已经包含的项目费率,并且变更的估算值在根据第10.1.1条授予本合同的应急费金额内,则不需要财产委员会的进一步审查,并且变更可由具有适当授权的人员在内部批准。
第二种情况:如果变更不是基于合同中已经包含的项目费率,或者变更的估计价值超出了授予本合同的应急费金额,又或者变更是针对原始合同中未包含的新项目,则变更将被视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术语中的“修订”,以确定其审查和授予阈值。此“修订”可由具有适当授权人员批准(参见第2.5.2条“授权”),必要时,再提供给财产委员会审查。一旦获得批准,合同的变更将以发给承包商变更工程的指示的形式存在,而非修订。
关于工程合同中应急费使用的进一步说明:应急费应是固定的,并限于授标中批准的金额(由于合同中包含的项目数量增加),即应急费不能因其他合同项目的负变化或遗漏而改变。如果已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工程合同包括“暂定金额”,且该金额已包含在已批准的授标中,则可直接使用,前提是该金额适用于合同暂定金额中确定的费率,且不得将如此使用的暂定金额的数额从已批准的应急费中扣除。但是,如果暂定金额的使用不是基于合同暂定金额中确定的费率,则应根据上文第二点将其按“修订”处理。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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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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