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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承接方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04-11 19:31: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最终承接方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在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供应商是大型企业,最后承接服务的是中小企业,那投标供应商可以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吗?

回答

看到这则询问时,受访专家一致表示,该问题不够明确,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大型投标供应商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在该情况下,可以给予投标供应商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汪涛说:“大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还要看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从而决定是否给予加分价格扣除等政策优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第二种情况是大型投标供应商事前将项目分包给中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供应商也是可以享受政策优惠的,优惠力度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即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北京一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提醒道:“采购人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事项,大型企业不能中标后再和采购人商量分包给中小企业,更不能擅自直接分包给中小企业。”

该名负责人的提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此外,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彭时明认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合同授予阶段,即给予中小企业更优惠的竞争条件和更多的合同授予机会,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也在这个阶段实现。大型企业中标后分包给中小企业,是扶持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大型企业有落实扶持政策的义务。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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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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