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明确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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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明确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福建省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日前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行业指导标准,明确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且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该标准试行期为1年。
根据《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中标(成交)金额,服务费划分为7个档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有不同类别的费率标准。《意见》中最低费率为0.035%,最高费率为1.5%。
该市采购协会强调,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按《意见》计费超过50万元的,按不高于50万元(含)标准收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代理服务按《意见》计费超过5万元的,按不高于5万元(含)标准收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单个采购项目按《意见》费率计算代理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收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具体收费额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还有上下浮动的空间,《意见》明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且中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需以听证会、答疑会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以及中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容易引起争议的,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需求前需进行市场调研,或聘请第三方的机构和专家予以论证的项目,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
收费标准下浮适用情形也有两种:一种是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且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可以按照《意见》下浮不低于10%的比例收取。另外一种情形是中标(成交)金额大于5000万元,且规格、服务标准统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代理服务费可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协商适当下浮。
关于代理服务费由谁来支付的问题,《意见》明确,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另外,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包含聘请专家论证采购文件费用)。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凭据报销。
《意见》还强调,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以及编制采购文件时,应载明代理费收取标准及收费金额,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接受社会公众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监督。
据了解,由于目前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存在收费乱象,个别采购人任意压低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或采用最低价报价的方法选择代理机构,还有个别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业务,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严重干扰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为维护行业内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出台该《意见》。
编后
代理费的收取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本报将于近期发布相关主题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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