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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坚:投标人业绩造假采购人如何依法维权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5: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投标人业绩造假采购人如何依法维权

杨志坚 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我们最近有一个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业绩有相关要求,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但是我本人对该项目领域非常熟悉,因此发现一些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于是要求采购中心通知投标人在开标当天须带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结果好几家供应商都没来,最终因投标人不足3家而废标。请问作为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有可能提交虚假材料时该怎么办?该如何依法维权?我们怎么证明他的材料是虚假的?采购人有没有调查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采购人能否提出核对原件的要求?

答:业绩是最容易作假或虚构的,而认定虚假却是艰难的。因为一般情况是与第三人合作签假合同,即有原件,但没有履行,验收证明等也是假的,但有第三人的配合,使调查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这位采购人遇到的问题其实不是个案。

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等材料。《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因此,采购人可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如“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他数据或信息,并随时提供原件以供核查”等内容,明确采购人的调查权及投标人必须提供材料及信息的义务。假如招标文件没有说明一定要核查原件,但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认为需要并要求提交原件来核查业绩,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赋予了采购人资格审查权。

采购人可以提醒评委会核查原件。在开、评标过程中,如果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审专家对某投标人的业绩有疑问,可以提醒评委会,由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决定是否需要核查原件。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要求投标人准备原件以备查的,建议应继续进行评审。因为业绩的核查涉及合同、验收报告等,投标人除非事先有准备,否则很难在短时间内提交。但这一情况应记录在评标报告中,并由代理机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在评审结束后,提醒采购人与有业绩疑问的投标人签订合同时,注意查实。需要强调的是,业绩有疑问的查实,不属于澄清。

在质疑阶段采购人无调查权。如遇到质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若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相关约定,在质疑阶段不具有相应的调查权,只能以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是否为虚假业绩并回复质疑。但可要求被质疑人提供合同履行的证据来说明业绩,业绩本身是指已完成的合同、项目,仅有合同而没有验收报告等不能称之为业绩。个人认为,查明业绩真假最有说服力的是发票。

个人建议,如果采购人在开标前发现投标人业绩有疑问,可以在开标前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评委会,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力和义务。但是否认定其为无效投标,则是评委会的职责。查明材料虚假这一项,采购人在这方面并不具有行政调查权。建议最好通过监管部门来调查,监督部门并非只有在受理投诉后才具有调查权。一旦查明投标人所提交的材料确是虚假的,采购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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