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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背景下评审制度设计须做调整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9-30 18:53: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背景下评审制度设计须做调整

■ 宋军

关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管理,除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还出台了诸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绝大多数评审组织成员能够依法合规地开展评审工作。但部分评审组织成员不认真、不公正评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另外,从财政部门近年来公开公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情况看,因评审问题引起的投诉数量逐年增加。因此,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背景下,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改革的问题也应提上日程。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无法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主体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作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是占少数的那部分,在评审中话语权不足。而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既不了解采购需求,也对采购项目所须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评审专家却决定着采购结果、财政资金的使用以及供应商的命运。这无形之中给予了评审专家无限的权力,而采购的使用权、决策权、选择权遭到了剥离,致使采购人和评审专家责权不对等。

第二,专家“不专”现象十分突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登记时按分类标准进行登记,由于专家分类标准比较粗旷,只划分一些大的类别,这导致抽取专家不对口的情况发生较为普遍。另外,政府采购专家分类的细化程度与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相差很远,这也是导致专家与项目不对口的原因之一。此外,有些评审专家虽有高级技术职称,拥有某个行业的专业知识,但因年龄太大或退休多年,其专业知识早已陈旧,从而造成其评审效果不佳,影响采购质效。

第三,评审乱象多。比如,部分专家存在故意为难采购代理机构的现象。实践中,部分评审专家为获得更多的评审费用会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一些仅需要三至四个小时评审完的项目,会拖延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部分评审专家故意寻找投标供应商非原则或非认定无效投标的问题,将项目因符合资格条件不足三家供应商为由而废掉。目的是既拿评审费,又不花时费力;还有一些评审专家,在评审前与采购代理机构“讨价还价”评审费用。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给足”其心理价位的评审费用则认真评审,没有“给足”则敷衍应付;甚至还有部分评审专家组成“小团伙”,操纵评审活动。这些评审专家,因为专业相同,相互之间比较熟识,加之经常在评审活动中见面,无形中建立了“小圈子”,特别是工程类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彼此之间有通讯联系方式。小团伙中,无论是哪个人被抽签抽中成为某个项目的评审专家,都会给行贿一方打出高分使其中标。

第四,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约束机制不明确。尽管财政部出台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的管理办法,多省市也发布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但对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硬性约束不多。

关于评审制度的改革建议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评审专家职能的转型,即要坚持从专业的角度作出独立的评审结论,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制度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一,制定完善的评审管理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既保证其权利的行使,又将权利关在笼子里,让相关人员在阳光下履职尽责。同时,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特别是咨询、评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明确采购人是制定采购需求的主体,采购需求制定时,评审专家可以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为目的,为采购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供咨询意见,且对尚未公开的采购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评审专家应参与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环节。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中重要环节之一,评审专家应本着公平、客观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给出具体意见。

第四,关于评审专家的选取,应放权于采购人。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比如,采购需求比较明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既可以通过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又可通过邀请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难以描述、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的专业、标准,按照内控机制确定评审专家。

第五,顶层设计考虑评审专家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的专家,除了学历、有效证件、专业资质证明以及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外,财政部门还须对专家的信用进行审核评估。

(作者单位:武汉创世纪招标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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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89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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