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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推动小额零星采购直接定选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9-30 18:56: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探讨与争鸣】

适时推动小额零星采购直接定选

■ 张泽明

简政放权以来,各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断提高,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小额零星项目数量与金额总体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些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各采购单位操作上存在差异。

理论上,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既可以直接选定供应商,也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程序进行采购;既可以由采购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自行采购,也可以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采购人在从事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时,往往有无从下手的感觉。特别是在审计等各项制度监督的压力之下,多数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以及招标方式进行小额零星采购。这样使得很多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采购效率并没有随着简政放权而提高。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具有采购预算金额较低、采购时间一般不固定、中小微企业参与较多等特点,这使得小额零星采购的交易双方尤其是供应商,对采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分外敏感。

放眼域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规定,小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实体可不经公告,直接与厂商洽谈。小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实体可采用限制性招标,经公开征求厂商书页报价或企划书的公告,以比价或议价方式决标。GPA规则中也设计了限制性招标方式。由于适用GPA规则的都是超过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即非小额零星项目才适用GPA规则,因此GPA规则是非常强调给予所有供应商以同等待遇鼓励竞争的。即便在这样的规则体系里,GPA也将限制性招标的适用场景之一,选定为在“商品市场”上进行采购的货物。即面对市面上供应充足、差别不大的货物,采购人可以不必发布公告,直接与一个或数个供应商接触,选择最终供应商。因此,在小额零星采购中推行采购人直接选择供应商具有制度合理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中让采购人直接选定供应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程序,使本应该通过竞争产生供应商的项目,使用小额零星采购直接定选的“快捷通道”,扭曲了直接定选的政策本意。又如会加大采购单位小额零星采购经办人的廉政风险,他们可能会面临部分别有用心供应商的“大力攻关”。因此,通过直接定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政策协同效应。

一是继续强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开发与使用。使小额零星采购从预算批复、采购比选、合同验收、资金支付均在系统存有记录,以备监管、审计、内控部门进行年度审核,防止采购办理人员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二是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和内控风险研判。首先,建立政府采购吹哨人机制,防止个别采购人员利用小额零星采购定选权一手遮天。其次,健全采购人员内控制度,重点风险岗位人员要定期轮换。还要通过纪检监察、政务处分形式予以对违规行为惩戒。

三是严格项目绩效考核。既要考核小额零星项目的完成度,也要考核项目的时间成本;既要考核项目资金的节资水平,也要考核项目采购标的履约完整度与质量。

四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定选后,要在适当范围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公示采购合同,以信息公开来遏制小额零星采购直接定选出现暗箱操作的可能。

五是严肃监督检查。由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政府采购定义的范围,将小额零星采购也纳入政府采购的概念内涵之中。因此,财政部门对小额零星采购就有了法定的监督权。由此建议各级财政部门从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角度,加大对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采购人小额零星采购违规行为。

六是探索救济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应将小额零星采购救济制度纳入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计整体考虑,在加强行政裁决创新、优化行政调解方式、便利行政救济渠道等方面,将传统政府采购与小额零星采购通盘考虑。允许部分地区对小额零星采购救济机制先行先试,比如试行小额零星采购行政裁决网上受理、送达,加强调解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简洁度,制订推广相应范本等。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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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89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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